“每月收入全归妻子,妻子收入归她个人”,男子后悔财产约定,提出离婚……
大皖新闻
“每月收入全归妻子,妻子收入归她个人”,因上交工资倍感委屈,湖南长沙男子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调解的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与“离婚纠纷”双诉对立的案件,引发关注。
近年来
一些夫妻因财产约定
让婚姻濒临破碎
直接起诉离婚,对簿公堂
闹到不可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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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每月收入全归妻子,妻子收入归她个人”,男子后悔财产约定提起离婚
2026年5月,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与“离婚纠纷”双诉对立的案件。
该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2024年8月喜得一子。婚后至2025年3月,双方共同生活,感情根基尚可。然而,女方受身边“女方掌管全部财务”的婚恋模式影响,加之自身缺乏婚姻安全感,便要求效仿:与男方签订并公证了夫妻财产约定。
这份协议明显失衡——男方每月工资收入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自身收入则同样归其个人所有。男方需按月将全部收入交付女方。
2025年3月,男方因与女方父亲产生家庭矛盾,外出租房居住,两地分居后夫妻间隔阂日渐加深。2026年1月,男方认为财产约定过于苛刻、显失公平,长期单方面付出让他倍感委屈,便不再按约定上交收入。
女方随即要求男方要依公证协议履行,并拒绝男方探望婚生子。男方深感伤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女方亦随即起诉,立案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要求男方依公证协议履行义务。
在法官劝说下,女方先行撤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之诉,并承诺改正偏激行为、保障男方探望权、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男方看到女方真心悔过、仍有情意,也放下心中芥蒂,撤回离婚纠纷。双方自愿和好如初,共同约定:摒弃原不公财产约定,婚后收入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从“一人一半”到“三分之二”,如何改变房产归属
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位于甲市的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8月,范某在曹某的生日宴上当着亲朋好友的面与曹某口头约定甲市房屋“一人一半”。2008年9月,曹某与范某在甲市乙区承包了一块农村土地搞蔬菜种植。2020年7月6日,范某与曹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约定:“甲市房屋虽为婚后所购,但首付为曹某所付,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按以下比例分配:曹某占房产2/3,范某占房产1/3。甲市乙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范某所有。双方自愿按上述协议分配。”协议签订后,未进行公证。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甲市的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且未告知曹某,并擅自用售房款进行投资,亏损严重。曹某得知后,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为避免争议,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就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应遵守执行,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当着亲朋好友的面口头约定甲市房屋分配,该口头约定有效。但是后来范某与曹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对该处房产重新作了约定,曹某占房产2/3,范某占房产1/3,因此应以后者为准。范某私自售卖房屋,擅自将售房款用于投资并严重亏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曹某的财产权益。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范某返还了出售房屋所得房款的2/3给曹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曹某与范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是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因此,该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范某所有。
案例3
离婚约定房产归属,事后反悔想要撤回
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轿车一辆及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00万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女方向男方支付现金100万元,之后不再同意支付,并向男方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认为女方是因受男方胁迫、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将婚前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此,男方杨某并不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尚欠的款项100万元,并将朝阳区的房屋过户给男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也即房产归属条款和夫妻感情、金钱给付等条款是一个整体,而并非由女方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特征。
对于女方主张男方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见,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令女方刘某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义务,向男方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进一步解释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的,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还包含夫妻感情及子女扶养等因素,并非由夫妻一方单方负担义务,不属于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小知识
一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该协议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进行明确约定。经公证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得到极大增强。
二
为什么建议办理公证?
效力强化,避免争议:经公证的协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获得国家证明力支撑。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法院应当直接将协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极大避免了日后关于协议是否系“假签名”或“被胁迫”的争议。
对抗第三人,保障权益:在涉及对外债务清偿时,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证文书是向债权人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最有力证据之一,能有效保护另一方的财产不被牵连。
内容规范,预防纠纷:公证员会从专业法律角度审核协议内容,确保条款完备、合法有效,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从源头上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权威保管,方便使用: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并提供专业的文书保管服务。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股权变更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如房管局、市监局)通常更认可公证书,方便您后续办理各项事务。
三
协议主要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婚前财产:明确哪些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可以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特定比例分配。
特定财产:对房产、车辆、股权、金融资产等重大财产的归属进行单独、具体的约定。
债务承担:可以约定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承担方式(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
四
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
3.财产凭证:涉及约定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
4.房产: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5.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6.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
7.存款:银行存单、银行卡等。
8.其他:理财产品合同、贵重物品购买发票等。
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如已起草好,可带来审核;如未起草,公证员可协助撰写。
9.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咨询与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说明约定意愿和财产情况。
2.提交与审查:提交上述材料,公证员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进行核实。
3.起草与确认: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确认协议内容,确保是其真实意愿。
4.签字出具: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公证处制作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法治时报
编辑:汪倪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