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乐生兴事”“义利和合”:“三苏”的经济思想

滚动播报 05.23 04:42

(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刘 涛

“乐生兴事”“义利和合”的话语表达与以人为本、物尽其用、以文化人、以文兴业的基本理念、观念相互融通,高度契合。

在有关“三苏”(北宋文学家苏洵、苏轼、苏辙)的历史文献中,“乐生”“义利”等词汇多次出现,充分体现了传统文化中民间经济活动、国家经济治理所具有的深厚人文价值。

“乐生”与“兴事”的连用较早出现在唐代韩愈为纪念亡友柳宗元所作的《柳州罗池庙碑》。或许是受柳宗元、韩愈的影响,苏轼十分重视以“乐生”为目的推出公共政策、兴办公共事业、开展经济治理,也就是所谓“兴事”。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在参加科举考试所作的《通其变使民不倦赋》中说:“乐生兴事,故无怠惰之民”,强调以百姓“乐生”为目的推出公共政策、兴办公共事业,就不会有懒惰懈怠的民众。在嘉祐五年(1060年)前后所作的《秦始皇帝论》中,苏轼还提出:“昔者生民之初,不知所以养生之具,击抟挽裂,与禽兽争,一旦之命,惴惴焉朝不谋夕,忧死之不给,是故巧诈不生,而民无知。然圣人恶其无别,而忧其无以生也,是以作为器用,耒耜、弓矢、舟车、网罟之类,莫不备至,使民乐生便利,役御万物而适其情,而民始有以极其口腹耳目之欲。”这其实就是一种对供给创造有效需求的阐释。

苏轼、苏辙的义利观与父亲苏洵一脉相承,论人论事常从“利”的角度展开。苏洵反对当时士大夫阶层的空言礼义、讳言财利,主张统治者治理天下应该重视满足民众的物质利益需求,要用既讲利、又讲义的“义利”“利义”,而非片面强调义的“徒义”和片面强调利的“徒利”。受苏洵影响,苏轼《东坡易传》在解释《乾·文言》中的“利者,义之和也”时,也发出“礼非亨,则偏滞而不合;利非义,则惨冽而不和”的感慨。苏辙十分重视物质财富的集聚和流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上皇帝书》中,他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苟无其财,虽有圣贤,不能自致于跬步。苟有其财,虽庸人可以一日而千里”。在强调“利”的存在具有必要性的同时,苏辙也反对刻意求利。他在《历代论·尧舜》中,以尧舜治国理念和孔子论政的观点说明讲求伦理道德对天下安定的重要性,并直指时弊,强力批判一味追求“富国强兵”者,或“侵夺细民”,或“凌虐邻国”,结果导致“富强之利终不可得”。

“三苏”作为宋朝士大夫的典型代表,任职经历遍及中央部门和南北州府,深度参与朝廷经济政策立改废的争执和讨论,实地主持过多个地方的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对于如何实现“乐生兴事”“义利和合”既有理论层面的思考,又有面向现实的对策研究和实践操作。俗称王安石变法的熙宁变法(1069年—1085年)是北宋时期最重要的经济政治改革。“三苏”中的苏轼和苏辙作为变法的“在场者”,其共同立场介于变法派和反对派之间,属于既反对疾风暴雨式的全面推倒重来,又主张循序渐进改革、利民重民富民的稳健务实派。以义理财是王安石变法思想的核心内容,他与苏轼在变法问题上的明显分歧,其根源就是对义利之辨的不同看法。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中提出:“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在《答曾公立书》中说:“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积贫积弱问题的国家公利视为“义”的最终目的,直接弱化了传统伦理观念、贵义贱利论说对官员行为的约束作用,引发了官场从上而下的逐利行为。苏轼则主张民为邦本,以百姓之利为义,即便是君王也不能与百姓争利。在《策别厚货财一》中,苏轼提出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广取以给用,不如节用以廉取之为易也”,相对于增加向民间聚敛财赋、征集税收的广度和力度,量入为出、节用蓄积才是万世之计,主张朝廷要高度重视财政领域“未老先衰”的重大风险。

就践行“义利和合”,从正反两方面推动“乐生兴事”的实践来说,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直言变法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是“求利之器”。苏轼提出取消“制置三司条例司”及青苗法、雇役法、农田水利法等变法的具体措施,同时也赞成裁减皇族的恩赏条例、修订官员子弟任用的规章等举措,其理由都是百姓是否感觉喜悦高兴、便利可行。同时,他还主张国家治理、变法改革都应该以“结人心”“厚风俗”“存纲纪”为纲,强调了“德泽在人,风俗知义”对国家长治久安、江山社稷稳固的重要性,他以商鞅变法来进行对比,认为变法若“使民知利而不知义”,就会“虽能骤至富强,亦以召怨天下……旋踵而失也”。熙宁变法强化了西汉以来的食盐官营禁榷制度。苏轼对此深恶痛绝,认为此举不仅于民不便,而且逼良为盗,多次上疏,请罢榷盐。在《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中,他建言朝廷在河北、京东两路施行特殊政策,明确只要贩卖三百斤以下食盐者,不要收税,仍由官方发给空白执照,准予行商。他认为,强力收缴盐税的税收增额并不能覆盖私贩、偷税造成的财政损失,稍微宽纵盐法能兼顾政府、大商人、小商贩三者的利益。苏辙曾任职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他当面向王安石陈述青苗法的缺陷,差点就阻止了青苗法的颁行。在解决冗吏、冗兵、冗费的“三冗”问题上,曾任户部侍郎的苏辙主张实施渐变缓进的改革,力求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逐渐使弊端自行消亡。如禁军是北宋最重要的武装力量,对其裁减必须慎之又慎。苏辙主张“使禁军之在内郡者,勿复以戍边。因其老死与亡,而勿复补,使足以为内郡之备而止。去之以渐,而行之以十年,而冗兵之弊可去矣”。对当时在朝廷各部门任职、地位低下的吏员的裁减,苏辙也采取谨慎稳妥的办法,使其因“年满转出”或“死亡事故”等而自然减少。

苏轼治理杭州西湖是“乐生兴事”、兼收多利的典型。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苏轼到杭州担任知州,任上曾主持浙西的抗旱赈灾。元祐五年(1090年)四月底五月初,苏轼先后向朝廷递交《杭州乞度牒开西湖状》《申三省起请开湖六条状》,请求将朝廷此前划拨用于救灾的剩余资金、粮食“募民开湖”,“捐利与民,活此一方”;申明疏浚西湖的五大理由,即西湖有百姓的放生池、保障居民用水、灌溉良田、调节漕运、以湖水酿酒收税;提出很多关于西湖治理后的具体管理措施,比如湖上之种菱除葑、湖上新旧菱荡之课税及管理人员职责等。经过此番整治,不但居民用水、农田灌溉、漕运水源、朝廷酒税都得到有效保障,曾经湖狭水浅、葑草丛生的西湖,也重现了原先烟水渺渺、绿波盈盈的秀丽风光。

《宋史》本传评价苏轼:“器识之闳伟,议论之卓荦,文章之雄隽,政事之精明,四者皆能以特立之志为之主,而以迈往之气辅之。”评价苏辙:“论事精确,修辞简严,未必劣于其兄。”回顾历史,“三苏”作为宋朝士大夫胸怀家国天下,集官僚(政治家)、学者(经学家)、文人(诗人、画家)三种社会角色于一身的典型,其“主业主责”不是诗词书画、饮食茶道、游历玩乐,而是经邦济世、经世济民。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