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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八部门联手全面取缔“跨境券商”,下一步会是跨境保险吗?

市场资讯 05.22 23:57

来源:慧保天下

5月22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明确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不仅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还禁止境内机构为之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官网发文称,将针对三大从事跨境券商业务的Tiger Brokers (NZ) 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

同一天,香港证监会也发函,要求持牌法团,当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须遵守香港及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整治方案》一出,一片哗然,中国证监会等八大部门对于跨境券商业务的整治力度之大远超预期,有分析指出,此举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外汇管控依然高度重视。不少保险业界人士也因此开始担心,香港保险业务的处境与跨境券商业务有诸多相似之处,下一步,会不会严管香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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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跨境券商,从控增量,到处理存量,整治力度远超预期

《整治方案》的目标非常明确,即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分阶段逐步压降非法存量境内投资者账户及资产规模,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部门首次针对非法跨境券商业务“开刀”,早在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曾开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整治工作,禁止境外机构违法招揽境内投资者及为其开立新账户。不过彼时,监管主要是禁止新增开户,打击“增量”,而现在监管部门进一步将整治的重点转向了“存量”,目标就是要彻底清理。

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整治方案》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分阶段停止境外机构相关境内服务,同时要求境外机构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等。《整治方案》也表示要引导境内投资通过合法渠道,即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一系列组合拳对于老虎证券、富途证券、长桥证券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美股上市的老虎证券、富途证券盘前一度暴跌超40%、30%。

老虎证券是一家专注美港股的互联网券商,成立于2014年,早期总部位于北京,2021年入驻新加坡;富途于 2012 年创立于中国香港,全球总部位于香港,在中国大陆深圳设有运营总部;长桥证券自称是从阿里走出来的全新一代互联网券商,成立于2019年,总部位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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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整治,不仅整治券商,也整治境内合作中介

从《整治方案》拟定的整治对象来看,包括以下三大类:

1.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

2.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

3.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尽管在监管的强力整治之下,近年来这些跨境券商的行动有所收敛,但鉴于内地巨大的市场潜力,其在内地的活动始终没有停止,“擦边球”活动不断,不过往往不是券商自己下场营销,而是通过寻找境内合作机构的方式进行的,很多网站、应用、自媒体等也都在为之发布相关信息,提供相应便利。

此次监管的重拳整治显然瞄准的是全链条,不仅针对机构,也针对与之关联、合作的各类境内主体,为其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自媒体等也都是整治对象。

这不得不引发很多保险从业者的警惕,香港保险在内地开拓客户的方式与跨境券商有很多相似之处,内地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转介”香港保险,也早已经是业内公开秘密。在中国证监会携手其他七部门针对非法跨境券商业务开展全链条整治之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会仅仅扮演协助的角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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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依据是违法,跨境券商违法,跨境保险也违法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合作主体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经营活动。实践中,境外机构跨境经营以证券经纪业务为主,具体包括营销招揽、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业务环节。境外机构及相关境内主体未取得境内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在境内从事上述任一业务环节,均构成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此次监管部门整治跨境券商,最大依据就是该类业务“违法”,按照这一逻辑,内地客户赴港投保的行为,显然也是不合法的。抛开代理人违规推销香港保险、香港保险机构内地违规展业等行为,内地客户利用个人换汇额度投保香港投资性保险本身就是不合规的,因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那么,“违法”会成为接下来监管部门整治香港保险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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