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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被判“夸大宣传”,胜败背后是“期车”争议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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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鲁畅 徐宁

5月13日,“小米SU7 Ultra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维权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方面退还消费者王先生2万元购车定金,但驳回了其要求三倍赔偿12.6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小米存在“夸大宣传”,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

耗时一年,搭上金钱与精力,最终只拿回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定金。当事人王先生表示:“维权是为争一口气。”

车辆尚未量产,发布会一结束便开启预售。从实车配置与前期宣传存在落差,到提车前大半年被“强制催收尾款”。

漫长的等车期正将消费者推入一个进退维谷的“盲盒”:受制于“期车”模式,消费者只能凭一纸宣传下定买单;而一旦发现端倪想要止损,又会被“定金不退”的强势规则死死套牢。

维权之困:拿回2万花掉1万

5月13日,判决结果出炉后,引发了网络关于“全国首例小米车主胜诉”的讨论。

“我们认为赢了,也有网友认为是小米赢了。”

王先生坦言,正当权益获支持确实值得开心,但也面临着维权成本高昂的现实:2万元扣除律师费、诉讼费和交通费,到手也就1万多元。“只要法院认定这种宣传方式是不正确的,对我们来说就足够了。”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一年前。2025年3月,王先生定购了一辆小米SU7 Ultra,并花费4.2万元选配了号称拥有“双风道高效导流”功能的碳纤维前舱盖。

然而,有车主拆解显示,该机盖开孔与前进气格栅并不连通,导流效果微乎其微,甚至被网友戏称为“假风道”。看到博主视频,感觉受骗的王先生要求退订,却在“定金不退”的规则前碰了壁,无奈之下诉诸法律手段。

至于所谓的“挖孔机盖”到底有多大作用?小米方面曾辩称,网友的静态测试条件并不严谨,并提交了《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试验结果显示该前舱盖确实具备小幅增加下压力、机舱气流导出及刹车辅助散热等功能,即“并非完全没有功能”。

王先生告诉记者,“风洞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见到实车之前谁又能知道?普通人要怎么去自行测试取证?这个验证成本太高了。”

除此之外,这场购车体验中更让王先生费解的,是一份提前到来的“催款单”。

2025年7月,王先生收到了小米方面的《付款通知》,要求7日内付清全款,否则“取消订单,没收定金”。

“等车需要一年,当时车还在排产的阶段。”王先生十分不解,按照正常流程要到2026年3月才能交付的车,为何在2025年7月中旬就被要求支付全款?

另据此前报道,有销售人员表示,此举是为了打击“黄牛”或清理高退单风险用户。有媒体分析,该做法系明确用户的购车意愿,通过“强制交尾款”的方式“倒逼”部分犹豫用户尽快做决定,也希望避免未来汽车生产后交付不出去的情况发生。

但在消费者看来,这无疑是将资金压力和不确定性提前转嫁给了自己。

信息不对称的“期车”:买车变成开盲盒

“我之前买车,都是看现车、验车、付尾款开走。”回想起过往的购车经历,王先生对如今的规则感到费解,“更何况这次是‘货不对板’。”

传统汽车销售采用“先产后销”模式,消费者看到的是停在展厅里随时可交付的“现车”,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如今,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车企普遍采用“先订后产”(下定排产)模式。这种需要排队等待生产的车辆,也被称为“期车”。

“期车”模式无疑放大了信息不对称。由于下定时见不到实车,消费者极度依赖车企的发布会PPT、官方渲染图和前期宣发。

当车企用极具噱头的卖点吸引下定时,消费者其实是在为尚未兑现的“预期”买单。期房面临烂尾、货不对板;“期车”的盲盒中诸多不确定性,也会使消费者的定金打了水漂。

新能源期车的定金退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焦点,早在2025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明确将新能源期车的定金退还问题列为重点监督事项。

为何车企死守“定金不退”?

有业内人士曾向《法治日报》指出,“先订后产”将供应链管理的压力完全转移至车企一端。虽然这一模式为用户带来了价格优势和定制化服务,但车企必须直接面对终端市场的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弃单风险。

个性化定制的车辆一旦遭遇退订,不仅难以原价转售(资产沉没风险),订单的变动还会沿供应链层层传导,打乱生产计划并造成产能空置。因此,车企用标准化合同中的“定金不退”来锁定需求、对冲自身的运营成本。

而在“期车盲定”的模式下,消费者不仅要提前数月乃至一年锁定资金,还要承担漫长的,充满不确定性的等待期。

一旦遇到实际效果与宣传预期不符的情况,或是面对车企单方面“提前催收全款”的通知,消费者往往陷入退订无门、维权成本极高的弱势境地。

王先生并非孤例。据悉,目前“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案”的维权群中,仍有数百名面临类似困境的车主。

公平底线亟待补齐

“正是由于期车模式下消费者无法提前验车,车企的前期营销宣传就成了促成消费者缔约的绝对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结合本案中“挖孔机盖”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的事实,在车企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下,购车合同中的“定金不退”条款依法无效。在这一类案件中,车企依据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扣留定金,极有可能被认定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此外,多位车主出示的《小米汽车购买协议》显示:自用户收到车辆余款支付通知起7天内,需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若未按期足额支付或拒绝支付,小米汽车有权单方取消订单并解除协议,且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车企单方设定付款时限,增设“逾期付款没收定金”的严苛罚则,属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合同权利。赵良善认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车企单方决定尾款支付节奏的主动权,并辅以“没收定金”的制约手段,使得消费者在面临突发变故或对产品存疑时,缺乏足够的缓冲与协商空间,有损公平交易的原则。

按照主流汽车交易惯例,消费者是“验车合格后付尾款”;而在“期车”模式下,车辆尚未生产、无从核验,消费者只能依赖车企的营销宣传来做购车决策。赵良善补充说,“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前提下,车企还要提前数月强制催收全款,实质上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单方增设付款时限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效力。”

赵良善认为,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法律在“期车”监管上仍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现行法律缺乏“汽车盲订冷静期”制度,对车企模糊交付周期、无底线拖延交付等行为约束不足。亟需出台细化的专项监管规则与司法认定标准,从根源上系统性防范风险,倒逼车企规范宣传行为,切实保障面向消费者层面的信息公开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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