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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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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的转账,是甜蜜的馈赠还是借贷的凭证?分手后,曾经的“爱意转账”能否全额追回?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分手索要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区分了恋爱期间与分手之后转账的性质,厘清了借贷与赠与的边界,为大家敲响了恋爱中的财产安全警钟。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通过互联网相识,随后确立情侣关系。恋爱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还为其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累计转账金额达3万元。分手后,王某为挽回赵某的感情,依旧与其保持密切联系。赵某多次向王某暗示其经济困难或直接提出借款需求,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赵某,分手之后累计转账金额2万元。现如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恋爱期间及分手之后的全部转账共计5万元均为借款,要求赵某全部偿还。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恋爱期间王某转账的3万元,是其自愿赠与自己的款项,用于双方日常相处和情感维系,并非借款,不应返还;对于分手之后的转账,赵某自认部分款项系借款,但认为部分转账仍属于王某为挽回感情的自愿付出,不同意全额返还。双方各执一词,围绕转账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5万元转账中,哪些属于借款,哪些属于赠与,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否全部支持。结合案件事实、双方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作出如下认定:

恋爱期间的3万元转账,应认定为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维系关系,往往会有金钱往来和财物馈赠,该类行为通常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本案中,王某在恋爱期间向赵某转账,未明确备注“借款”,结合双方情侣关系,且王某认可该部分转账用于为赵某购买衣物、食品及日常情感维系,在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里赵某也没有主动索要金钱等表示,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3万元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该部分转账,应认定为王某自愿向赵某作出的无偿赠与,且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王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部分款项。

分手之后的2万元转账,应认定为借款,支持返还。

分手后,双方已无情侣关系,此时的金钱往来应更注重款项性质的明确性。本案中,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赵某的陈述,分手之后的转账均发生在赵某明确提出借款需求或暗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王某的转账行为系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已实际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应当偿还该部分借款。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按比例承担。

通讯员:刘莉颖

初审:广辉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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