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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 |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市场资讯 05.22 09:35

(来源:五矿证券研究)

核心要点

2026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2026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以来证监会首部系统性规范衍生品交易的部门规章,明确调整范围为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确立“鼓励套期保值、限制过度投机、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导向。

事件点评

(一)强化减持监管

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而言,通过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绕道减持”的操作将被禁止,限售股东无法通过衍生品交易提前锁定收益或对冲风险,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用衍生品进行股价管理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套期保值类交易不受影响,反而因制度明确而获得更清晰的合规路径。

(二)明确衍生品业务经营门槛

一方面明确交易者的适当性管理与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明确了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而言,短期需面对业务整改压力、人员调整和系统改造投入。中长期行业集中度提升,业务模式从“通道+自营”向“风险管理服务+做市”转型。

(三)提升衍生品市场透明度

交易报告库的建立是本次《办法》的重大制度创新,意味着场外衍生品交易将从“场外分散、信息割裂”转向“集中报告、统一监测”。衍生品市场的市场规模短期可能因存量清理和准入收紧而出现规模收缩,中长期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提升,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复杂结构化产品将受到审慎监管,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将获得集中结算等制度便利,套期保值类产品将获得政策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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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国九条”的首部衍生品行业部门规章

2026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2026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办法》是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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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的规则及程序,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宣传推介规范、基本交易规则,明确履约保障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明确保证金管理要求。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限售主体等开展以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对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提出规范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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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影响分析

(一)强化减持监管

第四条明确将“违规减持”列入禁止行为,与2024年以来证监会强化股东减持监管的政策取向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立法说明特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这意味着衍生品交易将与现货市场监管打通,通过衍生品规避减持限制、短线交易限制的行为将被明确禁止。同时,第十六条明确上市公司不得以其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达成衍生品交易;经营机构不得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限售/减持限制股东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该条款直接封堵通过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绕道减持”的通道。

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而言,通过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绕道减持”的操作将被禁止,限售股东无法通过衍生品交易提前锁定收益或对冲风险,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用衍生品进行股价管理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套期保值类交易不受影响,反而因制度明确而获得更清晰的合规路径。

(二)明确衍生品业务经营门槛

一方面明确交易者的适当性管理与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衍生品经营机构需要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同时按照规定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的持仓信息,确保账户记载真实、准确和完整。《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至二十条,分别对“专业投资者标准+套期保值豁免”机制、交易者适当性管理机制、账户实名制以及上市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进行了规定。

另一方面明确了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对衍生品经营机构明确衍生品业务执行要求,包括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并提出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业务隔离要求;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并加强持仓集中度管理;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建立健全衍生品定价和估值管理制度机制,规范衍生品交易定价和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以及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合规性评估。

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而言,短期需面对业务整改压力、人员调整和系统改造投入。中长期行业集中度提升,业务模式从“通道+自营”向“风险管理服务+做市”转型。

(三)提升衍生品市场透明度

交易报告库的建立是本次《办法》的重大制度创新,意味着场外衍生品交易将从“场外分散、信息割裂”转向“集中报告、统一监测”。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防范跨市场、跨品种的系统性风险。对冲交易不得直接根据交易者指令进行的规定,旨在防止“通道化”操作,确保对冲交易的真实性和独立性。

衍生品市场的市场规模短期可能因存量清理和准入收紧而出现规模收缩,中长期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提升,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复杂结构化产品将受到审慎监管,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将获得集中结算等制度便利,套期保值类产品将获得政策鼓励。

风险提示

1、存量不合规业务的清理可能对部分机构短期业绩造成冲击;

2、衍生品市场监管收紧可能影响市场流动性,短期内对市场情绪造成扰动。

以上内容节选自五矿证券已经发布的研究报告《《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对外发布时间:2026/05/21,具体分析内容(包括风险提示等)请详见完整版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产生歧义,应以完整版报告内容为准。

徐林(分析师)    登记编码:S0950525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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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议的评级标准

评级

说明

报告中投资建议所涉及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另有说明的 除外)。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6到12个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 即:以报告发布日后的6到12个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 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其中: A股市场以 沪深300指数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 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

股票评级

买入

预期个股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回报在20%及以上;

增持

预期个股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回报介于5%~20%之间;

持有

预期个股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回报介于- 10%~5%之间;

卖出

预期个股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回报在- 10%及以下;

无评级

对于个股未来6个月的市场表现与基准指数相比无明确观点。

行业评级

看好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高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10%以上;

中性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介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 10%~10%之间;

看淡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低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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