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股东会通过多项议案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率99.9971%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301,股票简称:东方盛虹)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副董事长杨天威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在内的多项议案。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15至15:00。会议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 人数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 股东及股东代表 | 240 | 4,620,305,764 | 69.8857 |
| 其中:现场出席 | 10 | 4,523,480,416 | 68.4211 |
| 网络投票 | 230 | 96,825,348 | 1.4646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96,884,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
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8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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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9,298,564股,占比99.9782%;反对739,000股,占比0.0160%;弃权268,200股,占比0.0058%。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5,877,748股,占比98.9604%;反对739,000股,占比0.7628%;弃权268,200股,占比0.2768%。 -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0,170,164股,占比99.9971%;反对125,000股,占比0.0027%;弃权10,600股,占比0.0002%。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6,749,348股,占比99.8600%;反对125,000股,占比0.1290%;弃权10,600股,占比0.0109%。 -
《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9,016,671股,占比99.9721%;反对990,764股,占比0.0214%;弃权298,329股,占比0.0065%。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5,595,855股,占比98.6695%;反对990,764股,占比1.0226%;弃权298,329股,占比0.3079%。 -
《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9,603,918股,占比99.9848%;反对430,946股,占比0.0093%;弃权270,900股,占比0.0059%。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6,183,102股,占比99.2756%;反对430,946股,占比0.4448%;弃权270,900股,占比0.2796%。 -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0,166,664股,占比99.9970%;反对130,000股,占比0.0028%;弃权9,100股,占比0.0002%。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6,745,848股,占比99.8564%;反对130,000股,占比0.1342%;弃权9,100股,占比0.0094%。 -
《关于拟聘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6,342,032股,占比99.9142%;反对3,640,472股,占比0.0788%;弃权323,260股,占比0.0070%。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2,921,216股,占比95.9088%;反对3,640,472股,占比3.7575%;弃权323,260股,占比0.3337%。 -
《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0,163,364股,占比99.9969%;反对123,500股,占比0.0027%;弃权18,900股,占比0.0004%。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6,742,548股,占比99.8530%;反对123,500股,占比0.1275%;弃权18,900股,占比0.0195%。 -
《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0,142,864股,占比99.9965%;反对132,200股,占比0.0029%;弃权30,700股,占比0.0007%。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6,722,048股,占比99.8319%;反对132,200股,占比0.1365%;弃权30,700股,占比0.0317%。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乔若瑶、储可凡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人员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包括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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