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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制售卤制品,罚!

市场资讯 05.21 17:0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某吃铺(下称当事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料存放区塑料收纳箱内的肉制品护色剂(含1袋未开封装、1罐228g分装)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保质期为一年,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且该过期肉制品护色剂与在保质期内的鸡精调味料、味精等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混放,未设置过期食品警示标识。

经查明,该批次肉制品护色剂由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在淘宝平台向郑州市惠济区某色香味调味商行采购,当事人共在该平台采购该品牌肉制品护色剂4次,每次5袋,最新一次采购于2026年3月15日,检查时尚未配送。当事人在制售酱卤制品过程中,每次均需添加该肉制品护色剂,用于提升卤制品色泽及抑菌防腐,按每10斤卤制品添加35g的剂量使用,且该肉制品护色剂为当事人制售卤制品的唯一同类添加剂,无其他替代品。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6月27日该肉制品护色剂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使用其制售酱卤制品,并在当地摆摊销售,销售对象以本地居民为主。当事人每次卤制酱卤制品约10斤,若全部售完收入约400-500元/次,但因未建立肉制品护色剂进货台账、使用记录及酱卤制品销售记录,无法准确说明过期护色剂的具体使用量、过期后制售卤制品的数量及对应收入、获利情况。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以及未建立肉制品护色剂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苏桂芳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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