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新规5月20日起施行 部分违规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
消费质量报
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4号令《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给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立规矩”。
新规有哪些硬核要求?一起来划重点!
新规适用于谁?
覆盖两类主体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两类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体:
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入网食品销售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平台提供者:
六大“硬责任”
“食安双岗”要配齐(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商户准入要审查(第十条)
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食安风险要管好(第十三—十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违规处置要果断(第十六条)
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屏蔽食品信息、删除销售链接、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推介食品需要负责(第十一条)
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推介。
投诉举报要畅通(第十七条)
在入网食品销售者主页面或者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对入网食品销售者:
五大“底线要求”
资质真实有效(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按照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
信息公示到位(第二十条)
在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的名称和生产者信息等。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内容外,展示的标签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
注意禁售食品(第十九条)
对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宣传真实合法(第二十一条)
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储运配送全程可控(第二十二条)
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保证贮存、运输、配送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开展贮存、运输、配送业务的,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
此外,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入网销售企业还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将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规等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进货查验、信息公示、储运过程、投诉处置等。
伪造资质等违规行为
最高罚款20万元
《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部分违规行为最高罚款达20万元。
部分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平台提供者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推介,通知相关入网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还应当报告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应当进行分析研判,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违法,不仅处罚企业,个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规定》第四十条明确: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