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因未及时披露关联共同投资行为收深交所监管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因其在一项关联共同投资中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函显示,泰坦股份在2025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岭澜科丹”)的基金份额。该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包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潘晶,因此上述对外投资构成关联共同投资。该交易金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9%。
然而,泰坦股份未能就该关联共同投资事项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24日才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履行了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泰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6.3.6条、第6.3.17条的规定。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该监管函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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