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关联共同投资事项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泰坦股份,证券代码:003036)于2026年5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于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主要原因是公司在一项关联共同投资中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2025年8月18日,泰坦股份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同日,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该合伙企业200万元基金份额。由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发生额超过30万元,已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26年4月2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浙江证监局指出,泰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问题,泰坦股份表示将高度重视并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同时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根据要求,泰坦股份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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