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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股东会完成董事会增补 吕新民以76.87%得票率当选非独立董事居首 包敦峰以78.77%得票率当选独立董事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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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81,证券简称:永冠新材)股东会于2026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新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包括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在内的多项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时完成了董事会增补选举的累积投票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130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234,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60%。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沈梦晖以视频方式列席,董事江海权、独立董事张彦周因个人原因未列席;董事会秘书卢莎及其他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以下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审议结果 A股同意票数 A股同意比例(%) A股反对票数 A股反对比例(%) A股弃权票数 A股弃权比例(%)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通过 85,113,461 99.8576 98,442 0.1154 22,860 0.027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通过 85,112,261 99.8562 99,642 0.1169 22,860 0.0269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通过 85,113,861 99.8581 103,542 0.1214 17,360 0.0205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通过 9,987,541 98.7717 106,842 1.0566 17,360 0.1717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 85,115,261 99.8597 96,642 0.1133 22,860 0.027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通过 85,115,261 99.8597 96,642 0.1133 22,860 0.0270
关于公司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通过 85,098,461 99.8400 118,942 0.1395 17,360 0.0205
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通过 85,090,661 99.8309 125,742 0.1475 18,360 0.0216
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通过 85,114,861 99.8593 102,542 0.1203 17,360 0.0204
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通过 85,120,761 99.8662 96,642 0.1133 17,360 0.0205
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度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议案 通过 85,120,761 99.8662 96,642 0.1133 17,360 0.0205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通过 9,990,841 98.8043 100,542 0.9943 20,360 0.2014

以下为本次股东会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13.01 选举吕新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5,522,945 76.8734
13.02 选举江海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5,519,539 76.8695
13.03 选举洪研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5,519,033 76.8689
13.04 选举黄文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5,518,531 76.8683
13.05 选举胡嘉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5,518,832 76.8686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14.01 选举包敦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7,139,523 78.7701
14.02 选举杨柳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7,137,226 78.7674
14.03 选举张彦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7,137,427 78.7676

本次股东会中,议案8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4、议案12为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施敏、李伟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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