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买进口蚊香液遇假洋牌,品牌方以“日本叮叮”注册商标被指误导消费者
澎湃新闻
一款叫“日本叮叮”的蚊香液,实际并非产自日本,仅仅是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的名称,目前,该商标还暂未注册。
这款尚未成功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商品标识后,产品在电商平台广为销售,在某电商平台销量已达百万件。消费者金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称,他是“受该商品名称误导”,被欺诈消费的受害者之一。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金先生购买的这款“日本叮叮”蚊香液,由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国内工厂生产,既非产自日本,也并非任何日本品牌授权。此外,该产品在电商平台宣传“长效驱蚊”“全屋无蚊”的功效备受争议,涉嫌虚假宣传。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日本叮叮”商标申请人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接到澎湃新闻记者电话后直接挂断电话,截至发稿未作任何回应。
有律师分析指出,“日本”属于公众普遍知晓的外国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家的行为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
部分名称系拟申请商标名,投诉者称受“日本叮叮”误导
据金先生介绍,他于半个月前在网上搜索“进口蚊香液”,找到了一款“日本叮叮”蚊香液,售价为52.9元,销量显示该产品已售出百万件。金先生认为品牌及销量均靠谱,于是下单进行购买。
金先生在京东搜索"进口蚊香液"后,平台推荐的"日本叮叮"品牌页面。消费者提供
然而,让金先生没想到的是,收到货后,他发现产品包装上并无日本产地标识。产品包装信息显示,该蚊香液的生产厂家为中国企业,包装上也无任何日本制造或日本品牌授权标识。金先生查询后发现,“日本叮叮”是商标品牌名,商标申请人为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
“我在国外见过这个产品,和我收到的东西完全不一样。”金先生称,该品牌标识含“日本叮叮”字样,实际与日本无关,据他提供的产品实物照片显示,他所购买的“日本叮叮”蚊香液,与日本的叮叮牌蚊香液包装设计大相径庭。
左为金先生收到的"日本叮叮"产品实物,右为在日本、香港销售的正品包装。图为消费者提供
金先生认为,商家利用“日本叮叮”的拟注册商标名称涉嫌碰瓷进口产品,有消费欺诈嫌疑,要求平台按假货处理并下架商品,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十。从4月17日至今,金先生持续进行维权,通过客服电话和邮件反复沟通,但未能如愿。
邮件显示,电商平台认为“日本叮叮”商标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目前处于合法的申请审查阶段,作为TM标,申请人依法享有使用该标志的合法权利;同时,品牌方还拥有“日本叮叮”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新京报去年8月对市面24款驱蚊产品的核查也关注到“日本叮叮”这一品牌。该报道指出,在某电商平台日本叮叮自营旗舰店售卖的“日本叮叮安心防叮喷雾”,其产品介绍、视频讲解及直播讲解等环节均提及防蚊、驱蚊相关内容,如“长效驱蚊5个小时”“轻轻一喷远离叮咬”等,但产品外包装并未标注“防蚊”“驱蚊”字眼,亦未标示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产品介绍视频中提到的“10%驱蚊酯”也未出现在产品成分表中。报道还指出,“日本叮叮”只是一个商标名。
涉事公司曾多次申请“日本叮叮”商标,产品在多个平台售卖
金先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指出,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他认为,“日本”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应被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的“日本叮叮”商标,目前状态为“商标无效”
工商信息显示,该商标的申请人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2023年,该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威发药业有限公司起诉,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澎湃新闻梳理公开商标记录发现,申请“日本叮叮”相关商标的公司远不止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家。未来化妆品株式会社、深圳市韩歌美妆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国新、黄燕璇等多个主体也先后加入申请行列。据不完全统计,围绕“日本叮叮”四个字,至少已有十余家公司或个人提交了数十件商标申请。
而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其中申请数量最多、持续最久的主体之一。然而,其申请的绝大部分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异议状态。在核心的第5类(含蚊香、驱蚊剂等)上,该公司2023年6月申请的与2024年11月再次申请的“日本叮叮”商标(申请号72521873)(申请号82168753),分别于2024年2月、2025年5月进入“等待驳回复审”阶段;2026年3月30日,该公司又一次提交了第5类“日本叮叮”商标申请(申请号90869521)。此外,广州威葵还在第3类、第21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过“日本叮叮”“日奔叮叮”“日笨叮叮”“日苯叮叮”“旧体叮叮”“RIBENDINGDING”“哈啰叮叮”等变形商标,其中部分已经注册成功,部分处于初审或等待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
商标争议持续多年,但“日本叮叮”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并未受到影响。澎湃新闻检索发现,该品牌已入驻国内多个主流电商平台,包括京东、天猫、抖音、拼多多等,部分平台设有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在售产品涵盖蚊香液、驱蚊喷雾、驱蚊膏等品类。
以某电商平台为例,一款“日本叮叮驱蚊液”的评价数超过100万条。另有多款产品的评价数达到数十万条。在1688批发平台上,大量“日本叮叮”相关产品以远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批量供应,发货地多为广州。
多人投诉受到商家误导,律师称商家行为违法
接到金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日本叮叮”商标申请人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表明身份后,对方直接挂断电话。此后澎湃新闻多次尝试重新拨打,均无法接通。截至发稿,该公司未就“日本叮叮”品牌名称是否误导消费者、是否违反《商标法》等问题作出任何回应。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TM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为商标申请中的商业标注,不产生商标专用权。若该商标最终因违反《商标法》被驳回,商家此前生产销售标注该商标的商品属于违法使用,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
关于“日本”二字是否违反《商标法》,赵良善指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且已注册的地名商标可继续有效。“日本”属于公众普遍知晓的外国地名,“日本叮叮”商标直接包含“日本”字样,且整体无其他独立含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同时该商标还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触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家的行为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赵良善同时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商标权属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对于仅持有TM标的商标,平台应当进行风险标注。若平台以“商标申请中”为由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构成审核失职,需对消费者损害承担相应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