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获利324元罚款5万法院认定过罚不相当

滚动播报 05.18 19:14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获利324元罚款5万法院认定过罚不相当

【#获利324元罚款5万法院认定过罚不相当#】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纠纷案,某粮油行因销售不合格大米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经法院调解后,罚没款调整为6900元,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也彰显了执法温度与司法公正。据悉,2024年1月,某粮油行从某生产商处购入20袋国泰香米及培优288大米,累计销售金额1900元,获利324元。同年4月3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粮油行开展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后发现,上述两款大米均为不合格产品,并向粮油行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粮油行在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在门店门口张贴问题产品召回公告,并于4月1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关于不合格大米召回的情况报告》,次日又提交情况说明书,请求予以从宽处罚。同年6月28日,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粮油行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900元,并处罚款5万元。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该粮油行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免予处罚,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粮油行系首次违法,涉案不合格大米的问题源头在生产商,且生产商已接受行政处罚;粮油行在进货时已履行查验义务、详实记录相关信息,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召回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损害扩大。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充分考量上述情节,不符合“首违不罚”“过罚相当”原则,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辖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辖区市场监管局将罚没款调整为6900元,该起行政争议顺利化解。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方向既关系到问题实质化解指向,又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及营商环境的治理程度,故市场监督部门在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贯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涉企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类型及经营情况,该违法企业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存在及时改正情节、是否具有主观悔过表现等情况,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既要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保护民营经济良好发展及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以“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为指导,有力推进基层治理与民生保障,以期为“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法治周末》记者刘希平 通讯员 李俊颖 罗楚杭)视频自: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