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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里吃饭多次赊账 拖欠81704元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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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男子林某多次在陈某经营的某店吃饭拖欠餐费81704元。陈某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将林某告到万宁市法院。日前,万宁市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林某多次在陈某经营的某店用餐,且经常赊账,经陈某统计,在该期间被告用餐赊账共计91704元。此款经陈某追讨,林某在2022年2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某餐费10000元,当天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林某尚欠餐费81704元未付。此后陈某多次催款,林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林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宁某店餐费81704元及利息(利息以81704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81704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宁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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