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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家KTV7名员工出借微信账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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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微信账户

帮忙收一收转账款

就能轻松拿到5%的“好处费”

面对这样的“好事”

柳州某KTV7名员工动了心

先后将自己的微信账户

交给“上家”用于接收

转移网络诈骗和赌博等非法资金

近日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梁某毅有期徒刑1年

并处罚金5000元

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罚金2000元至2500元不等

梁某毅曾在柳州市某 KTV工作,结识了一名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上家。对方提出只要提供微信账户帮忙接收并转出所谓的“特殊资金”,就可以按转账金额的5%拿好处费。梁某毅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极可能是网络诈骗或赌博所得,但抵挡不住轻松赚钱的诱惑,一口答应下来。

为了获取更多账户以提高转账额度、赚取更多好处费,梁某毅把目光投向自己在该KTV的同事们。2025年间,他先后找到同在KTV工作的韦某、赵某、陈某等6人,声称有个“稳赚不赔的路子”,只要借出微信账户帮忙收转账款,就能分到好处费。这些同事起初有些犹豫,但听梁某毅说“只是过一下账,没什么风险”,便抱着侥幸心理应承下来。6人各自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连同梁某毅本人的账户,共计9个微信账户被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9个微信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共计6万余元。这些资金均系上游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梁某毅在每次收转资金后,从上家处获取转账金额5%的好处费,并将其中部分分给提供账户的同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梁某毅等人抓获归案,7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毅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梁某毅主动联系上家、组织并指使其他被告人提供微信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余6名被告人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转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梁某毅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责编丨颜   梦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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