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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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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函〔202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堵点难点问题,提升关键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体

本批创新试点以设区的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为单位开展,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试点目标

在前三批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深化、提质增效。聚焦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和经验,推动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大幅提升,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试点内容

一是为国家出台有关制度提供成熟范本。围绕重点产业,深入分析其商业秘密形成特点,研究泄密风险隐患,推动出台地方性制度规范,研究制定不同行业、领域保护标准和指南指引。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二是为解决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问题提供实践经验。针对当前商业秘密维权存在的“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强化政府服务供给,探索设立商业秘密保护中心,在商业秘密鉴定、企业维权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第三方鉴定等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指导,规范鉴定流程。

三是为企业海外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可行路径。针对企业出海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环境复杂、诉讼风险高等问题,探索建设商业秘密涉外保护中心,服务企业出海。动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产业清单和重点企业清单,加大我国优势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四是为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质效提供参考借鉴。加大对重大、典型、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效应。着重总结和推广办案经验,编写有关案例汇编和执法指引。加大资源统筹调配力度,强化执法办案保障。支持地方采取多重措施,对做得好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激励。

四、申报流程

1.试点申请。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一项或多项试点内容,认真准备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提交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择优推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上报市场监管总局,每个省份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3.评估论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选择10—15个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特色产业优势突出、解决难点问题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的地区作为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五、工作要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把关,并在试点名单确定后加强跟踪指导。申请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切实做好创新试点申请工作。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6年6月26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联系人:价监竞争局 张国宁010-8226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