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山东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腊山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腊山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腊山河牌火腿猪肉罐头,实际以猪肉、鸡肉为原料生产,但标签配料表中未如实标注出鸡肉,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鸡成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掺假掺杂、虚假标识标签配料表、虚假标识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3月27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从业案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该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李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5年11月5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查,自2020年以来,李某在批发市场内租用摊位进行个体经营,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甲醛用以肉制品保鲜。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三、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威海市检察院的线索移交函,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威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核查,当事人从某肉食店购进了780斤黑猪肉,自行分割后装盒冒充“驴肉”销售,涉案产品货值1.8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无证无照经营添加药品的散装食品案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李某在未经设立登记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其销售给顾客方某华的部分产品,经鉴定含有麻黄碱成分。李某无证无照经营添加药品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易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6年4月22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易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抗氧化”“免疫自身”“缓解焦虑”等保健功能,且在未取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中谎称产品已取得专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御品怀药百货便利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3日,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冠县御品怀药百货便利店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聊城市12345热线转办线索,冠县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采用发放鸡蛋券、打卡赠礼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体验并消费,通过集中开会、播放在线视频、现场讲解等形式,宣传健明希牌元大牌标淳胶囊具有消炎、抗过敏、抗病毒功效,可预防和治疗心脏早搏、冠心病等疾病;御品怀药铁棍山药粉能够调理脾胃肾、降低血糖,可预防和治疗失眠、糖尿病、胃病、白内障等多种疾病。同时,当事人还利诱老年人撰写张贴虚假感谢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文登区固青堂西洋参经营部虚假宣传及混淆行为案
2026年1月23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登区固青堂西洋参经营部虚假宣传及混淆行为,作出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媒体报道及12315、12345平台的投诉举报线索,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普通食品西洋参浓缩液过程中,通过微信宣传产品具有“降血粘、降血压、降血糖、抗血栓、抗肿瘤、抗衰老、调节血脂、调节免疫、调节肠胃”等功效,同时擅自使用“国企单位、国企直售”等宣传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