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全面压实三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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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全面压实三类责任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二十一条,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全面压实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能否制止?行政处罚期限如何确定?对这些关键问题,《规定》一一明确——
《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外,《规定》完善责令限期拆除案件审理裁判规则,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起诉期限、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确认违法、补救赔偿、规划调整后撤诉等情形。同时明确,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
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出租耕地用于建房、堆放建材、挖塘、种树、建厂,这样的出租合同有效吗?《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
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依据《规定》第九条,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为精准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晰法律适用边界,《规定》从行为认定、入罪标准、罪名竞合、职务犯罪处置等多个维度作出细化规范。
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依据《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形。
依据《规定》第十二条,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明确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
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
《规则》还明确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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