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搬运”小博主穿搭照带货被起诉 法院:侵犯肖像权须担责
紫牛新闻
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讯(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陆钰)数字经济时代“流量即利益”,部分网络商家为降低宣传成本,擅自“搬运”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展示、引流带货,看似省时省力,实则已逾越法律边界。近期,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肖像权案,为网络商家敲响了依法经营的警钟。
丁女士经常在网络平台上晒出自己孩子小古的时尚清新穿搭照片,凭借有辨识度的搭配风格,她的账号逐渐积累两千多名粉丝,共获赞超2万,小古也成为了小有名气的“穿搭小博主”。电商童装店铺的经营者盛某,在网上看到小古的穿搭照片与自家商品高度适配,便直接下载了照片放在了自家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相关链接累计卖出了一百多单。
网店下载使用的小古穿搭照
2025年5月,丁女士发现孩子照片未经同意出现在网店产品宣传页后,立即以侵权为由要求网店经营者盛某删除相关链接,但盛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丁女士以小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庭审中,网店经营者盛某提出抗辩:小古肖像被多家网店共用,自己并无侵权故意;目前已下架相关链接,且链接上线时间短、盈利微薄,因此不同意赔礼道歉,也不认可丁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
丁女士在庭审期间补充陈述,2025年7月她发现盛某再次上线9个包含小古肖像的宣传链接。盛某当庭核实后现场删除了这批链接,却仍辩称不清楚所使用照片的权利人系小古。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女士拍摄并发布于自媒体平台的照片,能够清晰识别小古的外部形象,小古作为该肖像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盛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店页面使用小古肖像吸引消费者关注,未取得肖像权人及监护人的同意,已构成对小古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盛某已下线全部侵权链接,侵害行为已停止,法院综合考量小古肖像的商业价值、盛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盛某赔偿小古损失合计7000元,并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向小古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小古一方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最终由盛某赔偿小古9000元,该案圆满了结。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未成年人亦不例外。”法官指出,本案中小古虽是未成年人,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年龄限制。监护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未成年人照片,仅系行使监护权的体现,并不导致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转移或减损,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及监护人许可,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