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卖家中三款奢侈品包变现37800元,法院:合同无效
北京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名13岁少年,在两周内,通过网络找到“跑腿”人员,分三次将家中的香奈儿、爱马仕等三款名牌包出售给二手店,共获得37800元。家长发现后,将二手店与“跑腿”人员一并告上法庭。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5年4月,时年13岁的豆豆(化名)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某甲,由某甲带领,在两周内分三次前往银川市某饰品中心,将家中的一款香奈儿肯提包、一款爱马仕康康22灰色包和一款路易威登绿白拼接扭扭包售出。三次交易过程,均由某甲与饰品中心的经营者某乙沟通、议价并签订合同,饰品中心将收购款直接支付给某甲,某甲从中扣除共计2300元的“中介费”后,将剩余的35500元转交给了豆豆。事后,饰品中心将这些包进行翻新维修,随后以总计59000元的价格转售给了他人。
豆豆父母得知此事后,拒绝追认该交易行为,遂将银川市某饰品中心及其经营者某乙以及中间人某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三款名牌包;若无法返还,则赔偿损失共计16048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豆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售高额奢侈品的行为无效,其与某甲的委托关系及延伸至饰品中心的买卖关系均属无效。因案涉包已无法返还,一审以饰品中心的二次售价59000元为基础,扣除翻修费后,按过错比例判决饰品中心、某乙再赔偿豆豆5165元,某甲赔偿豆豆8133元。同时,某甲向饰品中心返还2300元。
一审判决后,豆豆与饰品中心、某乙均提起上诉。银川中院二审围绕以下核心问题进行了审理。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与相对方的认定。饰品中心认为其合同相对方是某甲,买卖合同应属有效。银川中院审查后认为,综合聊天记录、款项流向等事实,可以认定豆豆与某甲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而最终支付对价、完成货物交付的是饰品中心,故豆豆与饰品中心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鉴于豆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实施的大额交易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这一效力认定,不因饰品中心是否“善意”而改变。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承担。银川中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应首先进行财产相互返还。因案涉包已由饰品中心转售无法原物返还,应以变价款折价补偿。具体而言,饰品中心转售得款59000元,豆豆实际收取35500元,两者折抵后,饰品中心应向豆豆返还差额23500元。此款项性质为财产返还,不应再按过错比例扣减。
再次,关于损失与过错的认定。对于豆豆父母主张的包实际价值远高于收购价的损失,银川中院认为,现案涉包的价值已无法通过鉴定准确查明。饰品中心自行出具的“市场行情估价”浮动较大,而59000元的二次销售价,更能够反映交易时包在二手市场上的实际价值。考虑纠纷起因于未成年人擅自处分家庭财产,其监护人存在监管疏忽,而饰品中心在多次有未成年人现场参与的交易中,亦未对物品来源及处分权限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超出23500元返还部分的“差价损失”及翻修费等,由各方自行承担。
最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买卖关系无效”以及“某甲向饰品中心返还2300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按过错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判项(即饰品中心赔偿5165元、某甲赔偿8133元),改判银川市某饰品中心、某乙向豆豆返还23500元。驳回豆豆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