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违法占用河道岸线行为,顶格罚款!
水利部网站
转自:中国水利
案情简介
江西赣州市梅江河清淤疏浚整治工程现场
2024年7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在实施清淤疏浚整治工程期间,未按规定将清淤物运送至指定上岸点,而是私设新的上岸点。该上岸点大部分区域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现场堆放两处砂石堆,涉嫌违法占用河道岸线。
占用河道岸线示意图
7月17日,赣州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专业测量和勘验,确认该上岸点占用河道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自然岸线为界)。同日,执法人员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在河道内堆放砂石,违法事实确凿。该公司擅自设置上岸点、违法占用河道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规定。
水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赣州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并参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长江保护法查处违法占用河道岸线的一起典型案件,是践行长江大保护的生动实践,展现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整治长江流域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参照,向全社会传递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明确信号,达到“处罚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
1.彰显法治刚性,推动法律落地。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江西水利系统首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顶格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违法主体为地方国有企业,水利部门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立案并作出较高额度罚款,体现了执法不回避、不姑息的态度,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助力长江大保护法治化进程。
2.取证科学规范,事实认定清晰。本案执法过程中综合运用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手段,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进行精确测量,确保证据客观、全面、可信,为依法处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水利部门坚持对各类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执法监督不因企业性质或项目已获部分批准而放松,对违法违规行为敢于较真碰硬,确保所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切实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涉事公司进行签字确认
3.注重沟通疏导,实质化解争议。面对顶格罚款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执法人员主动加强沟通,解释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通过说理与调解促使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处罚,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与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