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以制度优势回应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时代命题
(来源:工人日报)
●观点
新规既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又回应了平台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共性难题,构建起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彰显了我国数智时代劳动治理的制度优势。
日前向社会正式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回应了数智时代劳动关系变革提出的重大命题,标志着我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从政策探索迈向制度定型的新阶段。
《意见》通过六大部分、十二条具体举措确立了这一领域各项工作的整体框架,一条清晰的逻辑主线贯穿始终:以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依法治理为基本方式,以系统协同为方法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一揽子制度安排既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又回应了平台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共性难题,彰显了我国数智时代劳动治理的制度优势。
其一,党的全面领导下发挥组织治理效能。《意见》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置于总体要求的首要位置,明确提出“新就业群体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的目标要求。这一制度设计是基于我国劳动关系治理实践的深刻总结。新就业群体具有工作方式平台化、工作场景流动化、工作选择灵活化的特征,对以用人单位为依托的传统权益保障路径提出挑战。《意见》提出“发挥属地、企业、行业优势,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强调“采取流出地流入地相配合、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质上是将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依托。
强化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覆盖,有效破解新就业群体“原子化”带来的组织困境。《意见》要求“有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工会驿站、司机之家等阵地构建服务网络,形成了党组织统一领导、群团组织协同发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既保证了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正确政治方向,又通过组织嵌入实现了服务下沉,是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显著制度优势。
其二,协同推进权益保障与算法治理。《意见》的突出特点在于将劳动权益保障嵌入平台经济治理的全链条。文件专设“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条款,明确要求“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并规定“优化调整算法规则,充分听取工会、新就业群体代表等意见,合理确定分配规则、计价规则、时长预估等”。这一制度安排把握了数智时代劳动过程的本质变化——平台用工的突出问题不仅在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模糊,更在于算法管理对劳动过程的全方位影响。
《意见》将算法治理与劳动权益保障并列设置,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提出“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理和应用结果,严格执行算法备案制度”,将平台基于算法的管理优势纳入法治轨道,同时提出“注重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创新技术优化算法”,体现了利用技术赋能劳动治理的辩证思维,引导技术创新的价值取向,在制度上保证算法向善。
在权益保障的具体机制上,《意见》构建了“企业内部诉求表达—常态化协商恳谈—跨部门协同办理”的三层递进结构。这种分层递进的纠纷化解机制,能够将大量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既降低了维权成本,又维护了平台经济的稳定发展,彰显了“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治理智慧。
其三,探索渐进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发展之路。《意见》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作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意义的制度安排,强调健全符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这些规定直指新就业群体社会保障的痛点难点。
新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长期面临“参保难、转移难、享受难”等困境。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前提,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依托,与平台用工的灵活化特征存在结构性张力。《意见》并未简单套用传统社保模式,而是提出“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逐步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为新就业群体跨区域流动、多平台从业的保障需求指明了制度方向,即社保制度的发展应以实践为导向。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意见》延续并拓展了试点经验,为未来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预留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稳步推进新就业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纳入其中,形成了涵盖劳动权益、社会保障、职业发展、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制度安排。这种“大权益”保障理念将劳动者全面发展作为制度目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领域的具体落实。
其四,通过基层治理实现新就业群体的社会融入。《意见》强调“促进社会融入”,表明新就业群体不仅是权益保障的客体,更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见》同时提出“发挥新就业群体特点优势,调动新就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其参与基层治理和志愿服务,这一制度设计赋予新就业群体社会治理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将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共同体,既增强了其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又通过社会监督机制反向约束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牵头的多方协商机制,将新就业群体与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人员、商家货主等纳入同一协商平台,实质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劳动领域的创新性转化。这种“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模式,为化解平台经济带来的社会矛盾提供了高效率的解决方案。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新时代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未来需要重点关注如何将《意见》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将政策倡导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加快推进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为这一庞大劳动者群体的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