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签婚介服务合同6天后反悔,法院判决:7日内可无理由退款
北京日报
消费者购买婚介服务后反悔
在未享受服务的情况下
希望婚介机构退款
机构以单方解约为由
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
......
近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了这样一起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消费者张女士花费6.88万元与某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机构为张女士推荐20名可以约见的候选人,张女士可以在10个月内选择约见其中12人。合同特别约定,若张女士擅自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6天,张女士后悔并向机构提出退款,机构以单方解约为由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
张女士认为,某婚介机构并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不应扣除违约金。双方交涉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婚介机构全额退还其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案涉服务合同符合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形,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均确认,截至张女士提出退款之日,某婚介机构尚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根据预付式消费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某婚介机构要求扣除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婚介机构向张女士全额退款。
一审宣判后
某婚介机构认为
双方服务合同
不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
张女士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婚介机构的服务方式具有预先收费、在一定期限内以服务次数作为服务内容的属性,且属于生活消费领域,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征,应适用预付式消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支持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款,并无不当,某婚介机构不能以约定高额违约金为由,排除预付式消费者的退款权利。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婚介服务若以“先预付全部费用、后分次提供服务”的模式开展,符合预付式消费先付费后消费、合同履行周期长的典型特征,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款权利。经营者如果以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为由与消费者约定高额违约金,其本质是通过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限制权利行使的方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退款义务,明显违背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规范意旨与公平原则。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善用退款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评估自身实际需求、消费频率和经济能力,尤其对于部分长期服务类消费,要提前规划、理性评估,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履约期限及退款规则,避免冲动消费、过度预存。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