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员工离职后肖像还在为公司打工,法院:公司侵权,赔偿5000元
环球网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为节省成本,不少商家常会让员工客串模特,照片也就顺手用了起来。那么,一旦员工离职,商家还能不能继续使用这些照片?离职后的惯性沿用算不算侵权?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使用离职员工照片打广告引发的侵权案件。
谭某曾系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除了完成助理工作外,还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像师完成拍摄任务,A公司据此每月为其增加模特拍摄补贴1000元,A公司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公司网店产品宣传。
然而,谭某离职后,发现A公司仍在其线上店铺内多款按摩设备、电动腰靠垫、车载香薰、恐龙化石、小夜灯、护颈枕头等产品的详情页中使用含谭某肖像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图片,产品销售单价为19.8元至348元不等。
谭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A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下架了谭某的照片、图片,未赔偿谭某任何损失。
谭某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据此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立即删撤侵权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谭某损失5000元。
宣判后,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虽然因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职期间的肖像权常受到一定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谭某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为公司拍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据此获得了谭某肖像用于网店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但谭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对其肖像权使用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继续使用其肖像不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构成对员工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与员工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核心事项,特别是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继续使用等问题,避免产生员工肖像权纠纷。劳动者也应增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宣传资料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当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