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山县交通局被罚款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一公路项目的2段公路穿过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因此对钟山县交通运输局罚款12.6万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5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26〕13号)显示:
2025年11月13日和2026年1月20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富川至钟山公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钟山县交通运输局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该局负责承建的富川至钟山公路项目(钟山境K29+605~K37+360.994)有2段公路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其中第1段位于K31+740~K32+440路段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7′18.1077″北纬24°37′52.3173″附近路段,路线长度约为250米;第2段位于K33+140~K33+840路段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7′17.9153″北纬24°37′15.1502″附近路段,路线长度约为450米。经核实,以上两段路段均位于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
钟山县交通运输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钟山县交通运输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