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构成劳动关系吗?
北京日报
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然而,不少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纠纷了解不够深入,或因对纠纷性质未做准确区分,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走了弯路。退休后继续提供劳动,双方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本文通过典型案例为您解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提供劳动属于劳务关系
肖翔(化名)于2016年12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担任清扫保洁员。2020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踝关节骨折,后于2021年返岗。蓝天公司于2021年4月将其辞退。肖翔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医药费等。
庭审中,蓝天公司辩称,肖翔已于2018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5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因其不属于劳动者,肖翔向公司提交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书。2020年9月,肖翔非因工作受伤,自愿离职回家治疗,并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报告,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关系。肖翔离职是其自愿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翔于1968年7月出生,于2018年7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肖翔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终止,此后肖翔仍在蓝天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肖翔与蓝天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为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情形划定了清晰边界,明确了年龄作为劳动关系中的法定标准。本案中,肖翔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主体资格依法受限,双方不再具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定基础。而在劳务关系中,肖翔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均缺乏事实基础,均未获得支持。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艳超、程聪玲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