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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利诱竞争对手公司员工“兼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滚动播报 05.07 02:39

(来源:工人日报)

利诱竞争对手公司的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同业设计项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近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一审的一起相关案件,日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二审审结,明确利诱对手员工“兼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回顾】

郭某、龚某曾分别就职于广州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入职时,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承诺书》,其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禁止在外兼职等义务。

郭某、龚某离职后,共同创立了广州山某公司,从事与广州力某公司相似的业务。

2022年4月,广州力某公司经案外人举报及内部自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龚某以广州山某公司名义承接多个布展设计项目。

与此同时,二人还联络了广州力某公司的20余名在职员工,利诱其披露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等内部资源,并利用这些员工完成设计图纸绘制等工作。

广州力某公司认为,涉案图纸和设计方案等信息构成技术秘密,郭某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广州力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庭审过程】

被告辩称,涉案图纸等信息仅为布局、效果的平面或动态展示,不承载任何技术内容。依据该图纸建成的某会议中心早已对外开放,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轻松复制该场馆的设计框架及细节信息。因此,涉案图纸等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

此外,被告认为,其虽存在委托广州力某公司个别工作人员“接私活”的情况,但该行为仅属朋友间的帮助行为,内容限于帮忙绘图或查看工地施工情况,并未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为其窃取广州力某公司的工作成果。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纸具有实用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价值性要求,但不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因此,对于广州力某公司提出的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广州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一审判决后,广州力某公司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被告则坚持认为被诉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各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韦晓云表示,被告利诱原告20余名在职员工“兼职”为其完成10余个同业设计项目,侵权持续时间长,涉及原告员工人数多,影响范围广。

此外,被告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让原告员工在享受着原告的薪金待遇的同时,却为被告谋利益,既贬损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地位,又获取了原告的竞争资源,导致竞争优势的非正当转移。

法官表示,对此行为若不加以规制,将严重打击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企业自主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损害该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种后果显然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亦会影响广大消费者基于优质设计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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