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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后改签的火车票,能不能退?广西一男子质疑遭遇“霸王条款”,法院判了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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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的包先生购买了

一张南宁至北京西的硬卧车票

当天误车后选择了改签

后又因行程调整想退票

却被告知

开车后改签的火车票不办理退票

包先生质疑遭遇“霸王条款”

将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退还部分票款562.5元

法院将如何判决?

PART.01

基本案情

包先生委托妻妹何女士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38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发车当天因朋友误送至南宁东站,包先生未能赶上火车,遂通知何女士改签。何女士于开车前3分钟进入“铁路12306”App进行改签,并于开车后3分钟成功提交改签订单,将车票改签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宁东至北京西的Z286次。

改签当日,包先生因行程有变,又委托何女士申请退票,此时“铁路12306”App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包先生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无效格式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于2024年9月将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部分票款562.5元。

相关购票凭证

本案焦点

“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

是否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PART.02

法庭审理

2024年12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包先生的诉讼请求。

PART.03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普遍适用于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行业,与公民生活休戚相关。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有效备受合同各方关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本条与第四百九十六条的区别。

其一,本条在于规范“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第四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所有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其二,性质不同。本条是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而第四百九十六条是对合同内容的事实认定,属于合同订立范畴。

其三,效果不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但该条款属于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包先生主张“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变相不允许其更换其他出行方式、变相要求其必须出行、不得改变出行时间等),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需结合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综合认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此条款显然与包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中铁某局对该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某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在认定中铁某局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后,还要区别该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否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作了旅客可以办理退票的规定,包含办理退票的时间,方式,退费等内容。除了退票权利外,《运输规程》还作了旅客可以办理改签的规定,即旅客在需要时可以选择退票或者改签。时效性是车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只有良性的票务市场环境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时出行的需求。对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支持退票,是铁路运输企业减少旅客频繁改签、避免恶意退票等行为,确保更多有出行需求的旅客能够及时购买到车票,维护公平、有序的购票环境的需要,该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

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利于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票务秩序和运营效率以及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亦引导乘客在购票和改签时注意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引导消费者在生活中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仔细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来源:广西高院、广西广播电视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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