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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38万余元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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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女子张某在海南某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向客户开单、协调发货及催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38万余元。日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385718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入职海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向该公司购买瓷砖客户开单、协调发货及催收货款等。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向客户提供吴某的微信收款码、建行账户,“某商行”、谭某和其本人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公司销售瓷砖的货款。

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上述期间,张某通过吴某的微信收款码、建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共计365349元;通过“某商行”收款码收取客户货款14189元;通过谭某的收款码收取客户货款720元;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客户货款17748元,以上货款共计398006元。

2024年9月10日,张某将12000元货款退还某公司负责财务的苏某甲,同年9月21日,张某将288元货款退还某公司的财务人员苏某乙,案发前该公司共收到张某退回货款12288元。张某将以上侵占的公司货款用于酒吧消费等个人开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海南某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38571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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