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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是竞争公司老总被开除女子因竞业限制被开除公司判赔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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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是竞争公司老总被开除女子因竞业限制被开除公司判赔69万

【#女子因丈夫是竞争公司老总被开除##女子因竞业限制被开除公司判赔69万#】上海柳女士2006年入职某公司任营运经理,2014年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职长达17年。2023年底,她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其配偶在竞争公司任总经理,言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夫妻一方存在竞业限制义务,配偶从业对公司不利。柳女士认为自身工作无过错,公司解除无合法依据,遂于2024年2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余万元、2023年度年终奖6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2024年4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68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称,柳女士掌握运营数据、参展商信息等机密,负有忠诚义务。其配偶曾任职该公司,后以母亲名义成立竞争公司,对外显示为竞争公司总经理,旗下三家公司均与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夫妻间存在信息共享,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解除合同合法。同时,公司否认年终奖诉求,仅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9千余元。柳女士反驳,自己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工作仅负责现场后勤。丈夫劳动关系另有归属,涉事公司为客户单位,同类展会不代表竞争,自身未侵害公司利益,所谓竞争公司经营范围也不相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仅以柳女士配偶从业情况为由解约,无证据证明柳女士利用配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此认定严重违纪并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6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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