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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公共场所成“免费直播间”?网友吐槽:就连路边小摊都不放过我

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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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5月3日讯(记者 郭一鹏) “五一本来是想出去放松的,结果走到哪都是举着手机直播的,景区、商场、餐厅,就连路边小摊都不放过我!”这几天,陆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吐槽称,什么时候开始,普通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在流量面前就这么不值一提了?

“说一件事,是一个夜市摊点,我去买吃的时候,摊主是两个男的,一直和我说话。”一名网友发帖称,自己不想搭理就随便回应了一下,没想到摊主更加来劲了,又问有没有某软件,可以关注打折。“我没说话,摊主又问平时用什么社交软件,这时我才发现他胸口别了摄像机在直播。”该网友称,自己觉得不舒服,拿了做好的东西后转头就走了。该网友称, 据其观察,他们根本不会跟男生搭讪,但是会把摄像头对准女生,并且说这些莫名其妙的话。

“我只想买个小吃,谁允许你拍我的?没有在你直播间出镜的义务!”该网友称,这种摊点以后再也不会去了。

网友:放假出去玩还要被直播爬山的样子(来自于网络)

对于这样的遭遇,很多网友有同感。“早上去买早餐,摊主架着手机对着顾客直播;中午去买麻辣烫,门口老板架着手机在直播;晚上去练普拉提,教练拿着手机拍照晚上就把拍到你的照片放朋友圈;半夜去吃个夜宵,老板正拿着手机在店里走着对着顾客直播卖团购。”一名网友跟帖吐槽说,自己很喜欢吃的一家鸡爪店,团购直播的手机就架在门口,只要进去必拍到你,从早到晚不间断的直播,再也没去买过。还有网友称,自己有时候素着颜、穿着随便的样子,被成千上万陌生人打量、评头论足,连躲闪的机会都没有。“不是反对所有的直播,只是反感毫无分寸、未经允许、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的直播!”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曾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哪怕在餐厅这种公共场所,安心吃饭也属于“私密活动”,商家没打招呼就直播,侵犯了隐私权。再看《民法典》第1019条,不管拍正脸还是侧脸,只要能认出人就算肖像,没经同意就公开,肖像权也踩线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拍摄合法呢?李小亮律师介绍,并非公共场所拍摄都违法,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李小亮律师建议,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记住“三步法”:当场制止直播,赶紧录屏拍照存证据;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报警让警察调解,调解不成起诉要求道歉赔偿。同时,李小亮律师提醒商家,想靠直播攒人气没问题,但得先问顾客同不同意,毕竟顾客是来消费的,不是你博流量的“背景板”。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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