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警方通报两起违规出租典型案例
北京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治安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顺义警方深入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近日,高丽营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出租房屋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房屋出租期间,房屋出租人赵某某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房屋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赵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天竺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小区出租房屋出租人王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王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链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处罚条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顺义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