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关乎钱,关乎情,多起典型案例厘清职场权益边界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劳动创造价值,休息亦属法定权益。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事关民生保障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然而,在用工实践中,线上办公挤占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事假审批争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触目惊心,每10件劳动争议案件,4件和“没休息好”有关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共同召开涉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新闻通报会。数据显示,近三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4177件。三年来,此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年均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全部劳动争议案件四成左右。
其中,带薪年休假的争议是最多的,数据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共1692件,占同期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的40.5%。
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或因请休假制度不完善,或出于控制成本,导致员工休假权未能有效落实。还有部分劳动者因顾虑工作或职业发展,在职期间未主动申请休假,往往待离职后才集中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下班之后,微信群里“叮咚”不停?这班不能白加
通报会上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回应了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班后,微信群里那永不停歇的“叮咚”声。
如果你也有这种经历,请一定要看完下面这个真实案例:
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执行标准工时制。后双方就加班工资产生争议。王某主张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线上开会和培训,且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为此,王某提交了钉钉线上参会记录、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微信录屏以及自行制作的统计表等证据。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同时,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需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捐款”规定与参会无关。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公司虽称参会仅需登录且不强制参与、无需付出实际劳动,但相关活动却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公司的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员工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加班时长,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1.9万元。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涉离线休息权案件达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这类“隐形加班”的争议,早已成为职场维权的新热点,而该案也为打工人维权提供了参考。
令人崩溃,爷爷过世请假奔丧,竟被公司开除
除了“钱”,这次通报还提到了“情”。
在职场中,请病假、事假往往是矛盾的爆发点。公司手中的“审批权”有没有边界?
案例:
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刘某2021年12月8日至10日申请事假,休假申请表载明请假事由为“爷爷过世,回家奔丧”,该申请表中有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不能胜任现在岗位工作要求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后刘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予批准。刘某申请事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假回家奔丧,这是人伦常情。用人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及合理性,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应过于严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数据显示,近三年该院共审理135件涉事假案件,其中部分是用人单位滥用审批权、拒绝劳动者正当请假请求引发的纠纷。这些案件的判决,也明确了一个底线: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当然,诚信是双向的。
个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虚构事由“拼假”,或借轻微病症长期“泡病假”,不按照用人单位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且未返岗的,用人单位也可依制度规定处理。
坑人操作,孕期合同到期,公司直接辞退
“怀孕了就不能上班?合同到期就可以直接开除我?”准妈妈何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公。
案例:
何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2023年7月5日,该公司发送《劳动合同期满通知》,告知何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2023年8月9日,何某告知公司其已于2023年4月怀孕,并提交诊断证明等材料。公司收到诊断证明等材料后仍向何某发送了离职交接单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主张公司在其孕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处于怀孕状态,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法延续。公司直接要求何某办理工作交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应向何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关注“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一假期,这份“提醒”请收好
我们歌颂劳动,更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出发。
如果你也正在遭遇“年假被废”“下班被追着跑”等困境,请记得:
保留好聊天记录、打卡截图,因为这不仅是证据,更是你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武器。
劳动节快乐!
来源
天平阳光客户端
策划
张伟刚 丁珈 程维
文案
何雨诺
编辑
何雨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