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未播放片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
□秦鹏博
近期,古装热播剧《逐玉》发生全集资源泄露事件,未更新剧集高清片源在网络上扩散,被非法下载、传播,还有不少投机商家对资源进行非法售卖,引发网友热议。这也是继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民的名义》《悟空传》《庆余年》之后,又一部热播剧遭遇片源泄露事件。
片源是如何泄露的?泄露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哪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民事责任:不止于侵犯著作权
影视剧的生产链条极为复杂,从制作到上映播放期间,历经多道流程。例如,后期制作、特效环节、声音部门等多部门协作,制作完成后还要送有关部门审查、送电视台审片、后期机房制作给制片人导演看样带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内部人员外泄,以及被网络黑客攻击获取等风险。
片源泄露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从业者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涉密人员众多但对于影视剧资源保密技术落后的原因;又有权责不明晰,相较于收益,侵权或违约成本低的因素。最主要的是因为互联网中侵权主体的身份往往通过技术手段被虚拟化,导致权利人很难直接锁定侵权主体,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躲避了法律制裁。
因此在片源泄露事件中,因各个环节身份不同,方法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不相同。
遭遇片源泄露的影视剧,直接后果就是市场价值受损。以《逐玉》为例,二手交易平台与网盘群组中,《逐玉》全集明码标价,“0.99元打包带走”等低价门槛让盗版呈指数级增长。对平台和片方而言,这不仅是流量流失,更是市场经济价值的损失,《逐玉》原定3月26日开启“超前点播”,全集提前曝光致其商业价值受损。
首先,对泄漏源头者而言,将未公开的全集内容擅自复制并传播出去,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失赔偿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计算,最高赔偿500万元。
其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事责任:不止于侵犯著作权罪
单纯无偿分享链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需承担的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若以营利为目的售卖资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或资源点击量超5万次,即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通常情况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罪实行并罚。
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侵权平台经营者还会遭受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了,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源断链:预防需要多方合力
从热播剧片源泄露事件可以看到,细化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是此后一段时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此外,影视剧片源泄露常常发生在传递环节,使用网盘或硬盘需要加强安全措施,将公司内网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在视频资源上进行代码加密,在每个传递环节都明确责任人并进行片源标记,主张权利时便于明确相对方。
网络平台运营者也要加强侵权作品动态监管。由于不法分子往往能够利用技术手段躲避法律制裁,影视剧权利人为了挽回损失,会对网络播放平台提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因此各网络平台运营者需要做好动态监控,严格审查视频内容、权利来源及其合法性,发现侵权作品及时断链,否则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场地”的提供者,各网络平台运营者也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