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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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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顺风车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角色,提供行程发布、信息匹配和结算服务,属于居间性质,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在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乘客应直接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清晨的薄雾还未完全散去,潘翔驾驶着小轿车从湖南省长沙市赶往邵阳武冈机场上班。路途不算近,想着能节省些出行成本,他从哈啰出行顺风车App上接了3名同路线乘客。彼时的潘翔还未意识到,这场看似平常的通勤,会在不久后引发一场诉讼。

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湖南段时,与许科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交警认定潘翔负事故全部责任。许科看着自己受损的车辆,并没有过于焦虑——他的车辆已在平安财保投保了车损险。平安财保在定损后,赔付了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42855元。赔付后,平安财保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将潘翔及其车辆投保的华安财保诉至潘翔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然而,华安财保认为,潘翔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依据保险条款,拒绝商业险赔偿,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赔付。

近日,富川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近年来,随着共享出行新业态的普及,顺风车已成为许多车主分摊出行成本的选择。但当顺风车发生事故时,责任主体划分常常引发争议,《法治周末》记者力图通过多个案例来厘清其中的问题。

顺风车平台是否担责

顺风车发生事故后,顺风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这类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记者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发现,2025年以来,各地法院就披露过多起相关案例。

例如,2025年4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中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张芳芳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行无忧”网约车平台预约顺风车,司机李东东接单后载其出行。途中,王小小驾驶无牌电动车与李东东车辆相撞,致张芳芳受伤。交警认定王小小、李东东负同等责任,张芳芳无责。因三方协商赔偿未果,张芳芳起诉王小小、李东东及“行无忧”平台,要求赔偿。

同年8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袁道于2023年9月29日通过同程顺风车平台发布了一则合乘需求,随后,平台将该订单转发给了哈啰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顺风车司机孙阳接单后按路线行驶,次日凌晨1时40分,因他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袁道脾脏破裂切除、面部瘢痕,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孙阳负此次事故全责。后因赔偿发生纠纷,袁道将孙阳等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而其中的两名被告,分别为哈啰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营商及同程顺风聚合平台的运营商。

今年3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乘客丁一乘坐的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顺风车车主杜泽被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全责。丁一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10504.8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丁一将杜泽及其车辆承保公司、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从上述案例的结果来看,三家法院均作出判决,顺风车平台及其运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今年3月审理的这起案件为例,法院认为,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运营模式不同于一般网约车平台的派单模式:仅负责在App上发布乘客与司机出行信息、进行路线匹配,不向车主派单,由车主根据自身出行路线自行接单载客并收取费用,符合居间关系“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的权利义务特征。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已基于居间人身份履行法定义务,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顺风车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角色,提供行程发布、信息匹配和结算服务,属于居间性质,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在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乘客应直接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但如果平台在司机资质审核、车辆信息核验等方面存在疏忽或管理不当,则可能因过错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告诉记者。

顺风车与网约车性质不同

事实上,在厘清平台责任的过程中,这些法院都提到了一大重点:顺风车与网约车的不同性质。

“顺风车性质与网约车、出租车不同,是非营运性质的共享出行方式,性质上应属于私人合乘,乘客与车主之间意为分摊成本、友好互助。虽合乘双方明显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上述一起案件的审理法官指出,顺风车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其主要义务是进行车主、乘客的信息审核、路线匹配及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其法律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这与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020年11月20日,交通运输部也对网友“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的疑问公开回应称,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

“两者存在本质区别。网约车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运行为,乘客与平台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事故后乘客可直接向平台主张承运人责任。而顺风车在法律上被界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乘客与车主之间是合乘关系,与平台之间则是居间合同关系。”赵占领解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通常需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而顺风车平台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通常为事故责任方即驾驶人本人。

而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的性质,除了导致平台责任划分不同,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划分。因为顺风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上述潘翔涉入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就是“潘翔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丁一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杜泽车辆驾乘人员意外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就辩称,投保车辆性质系非营运、非企业,用于家庭用途,以“杜泽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赔。

合规顺风车不触发保险免责

那么,顺风车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免除保险公司商业险责任?

富川县法院明确表示:“合规顺风车不触发保险免责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潘翔为机场员工,需经常往返长沙与邵阳,356天仅接单10次,赚取费用1407.1元,均为合理成本分摊,行程完全顺路,并非以营运为业,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合法顺风车,而非网约车营运。

“顺风车是国家鼓励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潘某低频、顺路接单,未增加车辆使用频率、未改变行驶路线,也未显著提升行驶风险,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危险程度增加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拒赔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华安财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平安财保4285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平安财保要求潘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丁一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也指出,某保险公司抗辩“杜泽改变车辆用途,依据驾乘人员意外险特别约定应拒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向杜某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该抗辩意见不成立,丁一的损失应先在相关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2025年初,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涉顺风车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同一路线顺道搭载他人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对案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但在2024年发布的一起类似案例中,法院作出了与上述不一样的判决,最终判定顺风车车主的行为超出了“家庭自用”范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4年12月,江苏法院网披露了一起责任纠纷案。2023年12月22日,平安驾驶小车途经江苏省如皋市某镇时,与丁如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丁如受伤。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平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平安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拒赔,故丁如诉至法院,要求平安和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商业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而平安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了184单,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其行为明显超越了私家车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在平安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案涉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依法有权拒赔。

对于法院的不同判决结果,赵占领表示,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取决于顺风车接单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接单频率、行驶路线、费用收取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车主在不改变日常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偶发性接单、收取合理费用,一般不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但若车主接单频率高、行驶路线不固定,以营利为目的,实质从事营运活动,则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在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拒赔商业险。

“但是,交强险因具有法定强制性,通常仍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拒赔主要针对商业险部分。”赵占领强调。

同时,赵占领提醒:对司机而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驾驶资质和车辆状况合规;合理控制接单频率,避免以顺风车之名行营运之实,否则可能面临巨额个人赔偿风险。对乘客而言,出行前要明确区分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法律性质差异,理性选择出行方式,顺风车虽然经济实惠,但在安全保障和法律救济上与网约车存在差距;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向事故责任方主张权利;关注平台是否为行程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以便及时申请理赔。

(文中案例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责编:王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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