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代打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光明日报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通过同事代打卡等行为虚报考勤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创意师,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度,在职期间需要考勤卡片打卡或飞书打卡。2024年8月底,某公司发现王某委托同事代为打卡,当月有15次打卡行为。某公司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规定,代替他人打卡或他人代替本人打卡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适用不定时公时制,无需在固定时间打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就此形成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打卡(包括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签到、签退)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虽主张未授权给同事,但其未就此举证,亦未就其他同事代替其进行打卡作出合理说明,且其亦认可知晓同事有帮其打卡行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勤管理作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纪律、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而是意味着因工时的灵活安排,免除上下班时间的刚性约束,但并不免除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的法定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缺乏必要的考勤管理,易出现劳动者脱岗怠工、工作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进而影响团队协作效率与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劳动者而言,合理的考勤管理能够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客观依据。考勤记录可清晰载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轨迹、工作时长、任务完成情况,是工资计发、带薪年休假安排等事项的核心凭证,能够有效避免因工时约定模糊、履职证据缺失引发的劳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法定权利。
因此,不定时工作制的弹性工时属性与考勤管理的规范约束属性并不矛盾,不定时工作制并非豁免考勤管理的法定事由。在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代替他人或授予他人代替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存在多次同事代打卡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通过同事代打卡等行为虚报考勤、逃避劳动义务,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统筹:俞海萍
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龚勇超、李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