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才、毛永聪、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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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才、毛永聪、刘洁: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12月19日为子公司、关联方和供应商提供担保共8笔,累计金额6050万元,占你公司2024年期末净资产的16.76%。上述事项均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国才、财务总监毛永聪、董事会秘书刘洁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国才、毛永聪、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肃内控执行;切实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担保等重大事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