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出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产品构成品种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注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并回答记者提问。

典型案例六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出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产品构成品种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马铃薯产业集团与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承办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侵权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参与政府招标并供应侵权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某马铃薯产业集团是希森3号、希森5号、希森6号等希森系列马铃薯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该公司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政府2023年马铃薯种薯采购项目三标段(希森6号)二次,中标金额为2904010元,主要标的为马铃薯、品牌为希森6号,数量970吨,单价每吨2993.82元。某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希森6号”马铃薯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其向政府提供的“希森6号”马铃薯与某马铃薯产业集团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希森6号”马铃薯是同一品种,其关于出售行为系公益目的及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同时,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希森6号”名义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并实际供应种薯,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从而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量涉案马铃薯的销售数量、单价、规模和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长远发展,战略意义重大。本案明确了经营者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仍须以取得品种权人许可为前提,否则不仅构成品种权侵权,亦因攀附权利人商誉、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提示政府采购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投标单位授权资质的实质审查,从源头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推动形成政府带头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种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对维护种业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