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大通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条款变更的公告
(来源:大通证券投教基地)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大通证券对《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
一、新增条款
1、第一条: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2、第八条: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3、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二、修订条款
1、取消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2、第二条(原第一条)修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2、第三条(原第二条)修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第四条(原第三条)修订为: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4、第六条(原第五条)修订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5、第九条(原第七条)修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6、第十六条(原第十三条)修订为: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7、第十七条(原第十四条)修订为: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8、第十八条(原第十五条)修订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9、第十九条(原第十六条)修订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提示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创业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在充分知悉、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后再进行投资。新版风险揭示书自2026年4月27日起实施。若您对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无法理解或有任何疑问,烦请咨询所属分支机构或致电客服热线4008169169,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