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这份竞业限制温馨提示请收好
北京日报
为保障人才自由、充分、有效流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4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法律提示和六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235件,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上升。案件主要呈现竞业限制主体泛化严重、商业秘密边界出现混淆、竞争关系约定笼统宽泛、地域期限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竞业补偿与违约责任严重失衡、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等六个方面特点。
针对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特点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劳动者应识别岗位性质,关注竞业限制协议重点条款,签订协议后应诚信履行约定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面对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主张权利,注重证据保全,依法保护个人权益。用人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合理界定竞业限制主体范围,竞业限制所涉业务范围应具体明确、具备可执行性,聚焦实质重合;合理约定竞业地域和期限,根据商业秘密价值、泄密风险、经济补偿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通过法定途径和约定手段,依法依规维权。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介绍了涉竞业限制六起典型案例。案例一明确,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在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又以劳动者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拒付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二指出,审查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单位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结合主营业务、核心产品、服务对象、产品受众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案例三明确,劳动者通过配偶等近亲属参与经营竞争业务,规避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明确,用人单位以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逃避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五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期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调整;案例六中明确,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对记者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明确竞业限制不是“全员标配”,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协议,劳动者重点关注协议中的业务范围、地域期限是否合理,保留好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要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合法授权调查、公共场所观察等正当途径搜集证据,回归依法维权的正确轨道。
嘉宾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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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祖彬表示,今天的发布会介绍了竞业限制案件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感触很深,深受启发。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北京三中院从中梳理出“主体泛化”“约定范围过宽”“违约金畸高”等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对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完善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等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指引,既划定了劳资双方的行为边界,又有效平衡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关系,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发布会聚焦青年职场群体,有效防范因处于弱地位在职业初期就背负上不必要的竞业限制,切实保障青年人才职业发展的空间。希望北京三中院持续提供审判经验,开展普法宣传,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任优优
审核:王亚楠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