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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科技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合计被罚1000万元并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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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09,证券简称:行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股东肖四清先生,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显示,上述股东的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公司2024年重整期间。2024年9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行云科技(原“有棵树”)的重整申请;同年11月14日,公司公告确定天行云为重整产业投资人;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在此期间,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承诺函,这些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对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然而,直至2025年3月11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王维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上述协议及承诺函始终未按规定公开披露。

湖南证监局经调查认定,肖四清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行云作为同期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以及王维作为天行云实际控制人及后续公司控股股东,均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 处罚措施
肖四清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王维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天行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万元,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罚款300万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对肖四清、王维及天行云的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行云科技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行政处罚对象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此外,相关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导致公司退市。公司将持续强化公司治理,严格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职,杜绝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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