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以上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五大行业,用人单位非法取证时有发生
北京日报
4月24日,北京三中院通报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近年来,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适用扩大化、行业差异化、对抗激烈化的特点。2021年至2025年,北京三中院二审共审结相关案件235件,八成以上的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计算机与互联网、医药健康、教育、汽车、房地产五大行业。
名词解释: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非涉密岗也常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三中院在通报中指出,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之外,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存在一定扩张,普通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底薪劳动者等未实质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也常常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如宠物医生、钢琴老师、保洁人员、行政、后勤等非涉密岗位。
部分用人单位将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积累的个人知识、技能和经验相混淆,将竞业限制制度扩展到一些并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之上,不当扩大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但在诉讼中,用人单位难以就其主张充分举证,劳动者亦难以对商业秘密与个人经验进行准确区分,给法院审查增加了难度。
竞争关系认定困难,地域期限不合理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范围时,甚至会扩展至关联方、上下游企业。在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往往仅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作为判断依据,而对新老单位的实际业务范围、客户群体、市场资源等是否存在实质性重合不加判定。
同时,多数用人单位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不能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进行合理约定。“例如,将地域范围约定至‘全球’,将竞业期限顶格约定为2年期限,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处于无法工作的状态。”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
补偿与责任失衡,非法取证时有发生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平等地位,绝大多数案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或等于劳动者收入的30%,而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分高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或补偿金水平,导致劳动者进退两难。薛强介绍,个别企业甚至通过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创收”。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为突破举证困境,采取超出合理边界的监管手段,如委托第三方跟踪拍摄、强制安装定位软件、非法调取社保或住宿记录、监控社交媒体动态等,实质性侵害劳动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薛强提醒,此类违法取证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相关证据亦可能因来源不合法被司法机关排除。
典型案例:
操作前员工电脑拍摄屏幕,相关证据能采纳吗?
张某从某公司离职前,公司向其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要求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定期报告就业情况,并配合公司对其工作情况及是否涉及竞业限制范围进行调查。
离职后,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入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起诉张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段2024年8月拍摄的视频,称是在咖啡厅、街道等公共场所拍摄。
视频中,拍摄者操作了张某的电脑,屏幕上出现“超市业务”“供应链”等内容,并显示“某集团—零售—事业部—业务部—超市业务部”“某业务部—全员沟通群”等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录像光盘部分页面是拍摄者点击操作电脑后拍摄,该操作未经张某同意或认可,该部分证据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电脑页面于公共场所拍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判决张某向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