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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知识问答

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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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25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再加计扣除。

A

Q

享受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A

Q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可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吗?

不可以。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相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A

Q

企业安置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能否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中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A

Q

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不需要单独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留存的资料包括: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A

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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