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秋季学期,舟山3所小学停止招生!
(来源:竞舟新闻)
近日,定海区教育局发布
《定海区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其中,2026年秋季学期
檀枫小学教育集团城东校区
北蝉中心小学
柳行中心小学起始年级
停止招生(详见“其他事项”)
一起了解
《意见》详情
一
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
入学对象
202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七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当年小学毕业生。
具体为下列对象:
(一)入学对象户籍2026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区,其本人、父母或祖辈(指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区的。房产性质须为住宅用房,房产以住房产权证为准(属于共有房产权证的,产权证上须有明确的份额约定,入学对象及其父母份额合计须达到51%及以上,方可认定为父母房;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的,以原房产持有人为准。下同)。
(三)符合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即入学对象父母(或本人)一方持有本区签发《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本市户籍随迁子女。舟山市内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若其父母无法办理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父母一方实际居住在定海区并有有效的租房合同;二是父母一方在定海区有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保(灵活就业需个人缴纳的社保)或在定海区取得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
(四)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含港澳台同胞等)。
三
招生类别
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学对象户籍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迁入学区内父母房产地址,且父母该房产须于入学前一年的6月30日当日起持有满一年。
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学对象户籍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迁入学区内祖辈房产(含父母直管公房租赁)地址,其父母学区内(城区招生指城东、昌国、环南三街道区域)无另外房产,且祖辈该房产须于入学前一年的6月30日当日起持有满一年。
第三类:有户其他。入学对象户籍属招生学校学区,但房产情况不属于第一、第二类所列情形。
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学对象户籍不在招生学校学区(城区招生特指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辈在学区内持有房产。
第五类:无户无房。入学对象父母学区内持有定海区签发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以及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
登记办法
在定海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对象,均应按期参加预报名登记,其中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入学对象须参加“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如未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影响录取工作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具体时间及要求:
1
网上登记
1.登记对象:定海区户籍的入学对象、父母或祖辈在定海区购置房产的入学对象、符合条件的舟山市内户籍随迁子女入学对象,均须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
2.登记方式:预报名网上登记受理期内,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端“浙里办”App或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进行在线办理。具体“网上登记指南”通过“舟山定海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登记规定:预报名网上登记时间为5月7日-5月15日。无法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的,须于6月13日一天到指定地点补登记,城区招生指定到浙江开放大学定海学院(颐景园路101号5号楼)补登记,其他学校招生到对应招生学校补登记。城区因户籍迁移逾期的对象,于7月1日到定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补登记。
2
量化入学登记
五
录取办法
对小学和初中申请登记的入学对象,按招生类别分批录取。
第一批:第一至三类,时间为7月中旬;
第二批:第四至五类,时间为7月下旬。
六
其他事项
(一)2026年秋季学期,檀枫小学教育集团城东校区、北蝉中心小学、柳行中心小学起始年级停止招生,原招生学区分别整体划入檀枫小学教育集团檀枫校区、白泉中心小学、大丰中心小学,其他学校保持原招生区域不变。调整后各校招生区域见附件2。
(二)学生家长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各类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后果。
(三)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入学的,可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延缓入学。定海区户籍(不含新城区域),其监护人可在6月30日前,持孩子户籍本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向区教育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延缓入学。
(四)各校招录对象均须录入定海区招生管理系统,区教育局将根据招生系统录取的学生名单核发学籍,严禁学校擅自违规招生。
(五)本《意见》由定海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此外,关于特教学校招生、转校插班、2026年招生区域划分等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1:中小学转学插班办法
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转学插班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入学机会,特制定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插班办法。
一、转学插班对象
(一)小学转学插班对象:学区内户籍生及政策性对象;学生本人或父母学区内持有房产的对象;父母持有定海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对象。
(二)初中转学插班对象:原则上只受理学区内户籍生及政策性对象。
特别规定:
1.房产性质须为住宅用房,房产以住房产权证为准(属于共有房产权证的,产权证上须有明确的份额约定,入学对象及其父母份额合计须达到51%及以上,方可认定为父母房;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的,以原房产持有人为准)。
2.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及定海区实际,学生在休学期内、学期中途、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转学。定海城区各校之间原则上不转学,因父母购买房产且符合“长幼随学”政策的可申请。已经在本区公办学校就读的无户无房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受理,符合“长幼随学”政策的可申请。
3.停招学校剩余年级转插班仍保持该校原学区不变。
二、转学插班规定
2.录取规则: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等原则实行分类录取。即户籍生按有户有父母房、有户有祖辈房、有户无房顺序录取,同等条件的以学生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次序录取;仅有学生本人或父母房产的以房产取得时间先后依次录取;符合持《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先保障父母和学生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再保障父母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同等条件的考虑父母居住证取得时间。符合“长幼随学”的在同类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性对象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插班受各校办学规模以及班额限制影响,因学区学校无学位而无法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能安排的转学申请事项终止,学生仍在原学籍校继续学业。
三、学校学位规定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最高不得突破省定基准学位,个别学校因教室空间受限的下调学位。
四、其他强调事项
1.学校对于在本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插班不得另设门槛,要简化手续零跑次,确保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招尽招、应入尽入。
2.转学过程中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读、试读等违反浙江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现象,严禁学校借政策掐尖招生。及时办理学生学籍迁移工作,确保“人籍一致”。
附件2:2026年招生区域划分
点击查看→《意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