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一元开团拼网课?共享盗版难逃侵权追责!
法制网-法制日报
多名考研学子抱团低价拼单付费网课,以为自用互助不涉牟利便合理,殊不知私自组织考研学子低价拼单付费网课,已然触碰著作权法律红线。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考研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两名牵头组织拼课、扩散盗版课程的学生,连带赔偿授课讲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万元,以案释法敲响线上知识资源版权保护警钟。
跟风低价开团拼课
侵权溯源终被追责
原告张老师是知名研究生备考讲师,在A平台销售考研课程,案涉课程售价700元。被告小李看到有人发布150元“拼课”帖,遂支付50元参加“拼课”购买案涉课程。
张老师发现某平台“张老师考研”的热搜话题中有被告小李发布的组群备考帖,其进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赵发布“拼课”通知,并由被告小李组建“拼课”群、提供课程资源。次日,原告张老师发布打击盗版声明。被告小李看到声明后主动到A平台购买原告张老师的正版课程,进行道歉,并提交“拼课”群中54人按总价50元的标准进行“拼课”的记录,记录显示群内成员人均支付1元购得案涉课程视频。
被告小李、小赵辩称其是备考自用,并非以盈利目的进行销售,未牟利,且及时删除课程资源,被告小李事后也购买正版课程,并未侵权。
张老师为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益,固定完整侵权证据后,依法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责牵头学生侵权责任。
为自用在网上组织拼课
事后补救能否豁免侵权?
庭审过程中,两名涉案学生共同提出抗辩主张,辩称自身均为在校备考学生,组织拼课仅用于个人日常备考学习,全程未对外加价售卖、未从中赚取盈利,且事后主动纠错补救、消除不良影响,主观并无侵权故意,不应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更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通过“热搜”发帖引导其他考生加入QQ考研群和微信拼课群,两群人数近700人,群主小赵通过群内发通知,组织群成员参与低价付费“拼课”,使公众可以通过小李的网盘提取码,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故认定二人共同侵犯了张老师对课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课程价值较高,经组织参与“拼课”学员数量较多,侵权传播范围较大,以及小李主动致歉且购买正版课程尽力挽救损失,小李、小赵均为学生,“拼课”不是出于销售获利目的,主观过错较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全面核查事实、严谨研判法理、综合考量情节后,依法作出一审生效裁判,判令小李、小赵二人连带向原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共同传播侵害专有权利
多重情节合理酌定赔付
随着线上教培产业的蓬勃兴起,网课成为了重要的教育资源。“近年来,借助电商平台、网盘、社交聊天工具等便捷的传播与交易渠道,各种‘团课、拼课’屡见不鲜。这些课程以远低于正版课程的价格,吸引了大量考生购买,致使原版课程销量大幅下滑,明显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发大量诉讼。”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李俊松表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李俊松介绍,原创作者有权决定谁能在网上看、怎么看自己的课程,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把课程放到网上,也不能帮别人传播、提供课程观看渠道。很多考生觉得,“拼课”是同学之间分摊费用、一起学习,不是卖课赚钱,不算侵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把盗版课程上传到网盘、发到微信群,或者组织他人“拼课”、提供提取码、拉人进群获取资源,让公众能在自己想看的时间、地点就能点开学习,就已经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管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管有没有赚到钱,组织者、协助传播者都属于共同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会让正版课程销量下降,直接损害原创老师的合法权益。
李俊松说,司法实践中,不少侵权行为人会以“已经删除侵权内容”“已经购买正版补救”等作为免责抗辩理由。在法律上,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基于行为发生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一旦完成,就已经成立,不会因为事后补救而“不算侵权”。删除侵权内容、购买正版课程、主动道歉、停止传播,可以在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减轻责任。本案中,由于小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传播范围较广,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俊松提醒,优质课程资源都是权利人花费大量心血才得以完成,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在网络上进行教培活动或课程销售时,应通过加密、水印等技术做好防护,发现侵权及时取证、通知下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广大考生而言,通过网络互帮互助、集体学习值得提倡,但是应加强版权意识,不买、不用、不传播盗版课程,不参与违规“拼课”。低价盗版看似省钱,实则侵权违法,既损害原创者利益,也破坏行业生态。只有大家共同守护教培行业原创活力,方能保障优质学习资源的产出,高效实现学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