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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铜陵市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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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提质增效,陵市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8件,具体如下:

案例1

铜陵市“7·23”侵犯著作权案

(推荐单位:中共铜陵市委宣传部)

2024年7月23日,根据巡查发现线索,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在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等配合下查办该案。经查:董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020年6月至2024年7月,其搭建侵权影视网站侵权影视部数达到98368部,通过挂载非法广告的形式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310余万。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创新运用域名溯源与虚拟币追踪技术,快速筛查高流量、高风险侵权平台;搭建“虚拟货币+虚拟身份”双重认定体系,精准锚定涉案人员;以“人—案—链”递进模式,全面起底分层管理的虚拟化犯罪网络;同时,积极探索虚拟货币资金穿透式监管路径。这一系列做法,为新型网络盗版犯罪的侦查打击与风险防范,树立了实践样本。

案例2

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奥迪”“奔驰”等品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从河北某某冲压件厂购进无标钢背,通过物流运输到山东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加工、捺印保时捷、奥迪、奔驰等品牌的商标LOGO,再物流运输回其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家中、地下室及物流园的仓库中储存,最后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客户需要的型号、品牌通过丝网模具用速干油墨在刹车片印上品牌后通过物流发货销售给向某某、章某等人。被告人李某某共销售假冒贴牌刹车片共计四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一万六千余元。 2024年11月3日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缴纳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5月15日,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李某某下线向某某、章某等人目前已经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其上线河北某某冲压件厂目前正在侦办中。

典型意义:

准确区分罪名界限,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核心行为:前者侧重保护知识产权,核心是“假冒商标”行为;后者侧重保护产品质量安全,核心是“产品伪劣”且达到法定危害标准。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界定罪名适用,既避免了因产品质量未达到伪劣标准而放纵知识产权犯罪,也防止了罪名认定不当导致的量刑失衡,体现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3

吴某志、莫某君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志为牟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广东省深圳市金龙通讯市场内购买手机配件,雇佣吴某杰、陆某乾、莫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新坊75栋501室出租房内组装假冒的华为手机,并出售给黄某钦(另案处理)、吴某鹏(另案处理)以供其利用淘宝店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经查,销售给黄某钦金额为3464300元,销售给吴某鹏金额为112170元。

典型意义:

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办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材料,准确认定从犯及被雇佣者的犯罪金额,杜绝重复认定的现象,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4

“2.27”侵犯著作权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7日,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本市居民周某红等人通过搭建服务器方式,对外传播侵权影视作品且数量巨大,相关侵权影视网站包含《飞驰人生2》《熊出没逆转时空》《第二十条》《热辣滚烫》等春节贺岁档影片。铜陵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专案组先后赴山东临沂、莒县、枣庄、重庆、河南郑州展开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打掉窝点4个、团伙3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柏某某、邱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域名,租赁境外服务器搭建“西瓜视频”等73个侵权影视网站,侵权影视网站共包含电视剧、综艺、动漫、电影等涉嫌侵权影视作品900余万部,并在网站顶、底、固定位等显著位置为境外不法网站悬挂广告图文、视频链接引流,获利1000余万。

典型意义:

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重点聚焦新型犯罪形态,在涉区块链犯罪资金的研判、穿透式核查及落地打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是近年来环食药侦部门打击涉网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5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裁决处理某体育用品(南通)公司

与铜陵某健身服务公司

“高低拉训练器”专利侵权纠纷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某体育用品(南通)公司系“高低拉训练器”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311648115.7)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25年3月24日,请求人向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拥有独占许可权。铜陵某健身服务公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的“高低拉训练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请求我局裁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侵权。2025年3月25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

被请求人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系合法渠道购买,其仅为使用者,并非生产者、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三处差异:底部框架连接方式、配重调节结构、手把高度均为固定设计,与专利的可调节、一体焊接结构不同。依据全覆盖原则,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驳回请求。

经现场勘验询问、技术调查官协助调查及书面质证,铜官区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涉案产品,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商业性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2、3 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健身服务领域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对规范服务业专利使用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案件办理中,依托技术调查官机制精准查明技术事实,从立案、调查取证至作出行政裁决仅用时一个月,充分彰显了专利行政裁决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制度优势。本案依法有力维护了专利权独占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创新主体维权成本,对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尊重创新成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为区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

案例6

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

“龙口粉丝”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在售的一款粉丝产品,现场价签标注为 “250g 龙口粉丝”,但该产品执行标准并非地理标志国家推荐标准 GB/T 19048-2008,其配料标注、产品名称标注均不符合该标准规定,且外包装未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龙口粉丝证明商标标识。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表示是依据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单制作的价签,并不知道被投诉的商品不是“龙口粉丝”,其于2024年1月25日从铜陵市某公司购进15袋涉案商品,2024年10月8日退回涉案商品12袋,期间共售出3袋,销售金额为8.8*3=26.4元。2025年2月10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虽涉案金额较小,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方面,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执法导向。地理标志作为区域特色经济的"金字招牌",其保护需要多方协同:生产者应规范标注使用,经营者须强化进货把关,消费者要提高辨识能力,监管部门要加大普法执法力度。此案的查处,既维护了“龙口粉丝”的品牌价值,也为中小经营者依法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7

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栗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以来,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批量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以挂载广告收取费用获利。期间,周某某招聘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作为技术员,负责管理、维护侵权影视网站。经鉴定,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92130条,侵权影视作品7007部。周某某等人通过虚拟钱包账户收取广告费1667802.77USDT(折合人民币11496372.78元),违法所得为7389664.95元。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7007部,违法所得数额738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至七百五十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搭建侵权影视网站海量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其特殊性在于以USDT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为了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可以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合理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此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8

某照明公司与汪某1、

汪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单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某照明公司系“某普”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具商品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汪某1系网络店铺“XX甄选店”的注册人,该店铺销售侵犯“某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吸顶灯产品。经调取交易和转账数据显示,案涉店铺经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累计8万余元,经营收入全部分次转至汪某2名下。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1年逾七旬,客观上缺乏经营网络店铺的能力,同时涉案店铺的经营收入全部转移给汪某2,明显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汪某2从涉案店铺的经营中获取了利益,应为实际经营者,故认定两人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判决连带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余元。宣判后,汪某1、汪某2不服提起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身份信息注册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愈演愈烈,对老年人、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和整个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先后出具两份调查令,通过对案涉店铺的交易数据及绑定账户的转账记录进行细致分析、层层追索,最终“揪出”实际经营者汪某2,有效规制了此类逃避责任的不法行为,让不法行为者“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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