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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丨北京复议护企典型案例⑩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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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

北京市复议护企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具备

涉企争议实质性化解的

典型示范性和代表性

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本期来看

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关键词

排污许可

调解和解

自行变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系食品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凉皮,于2021年3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0年4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类别,需定期自行检测废气、废水排放情况。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某区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某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经调查,某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自行监测缺失率为25%,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决定。

某公司不服涉案《行政处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其生产所用的锅炉属于简化管理,确实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自行监测,但因企业对相关政策要求了解不够,未能及时开展监测。接受调查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且,事后经监管部门检测,该公司的锅炉废气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

复议办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本案中,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其生产所用锅炉确实存在未及时开展检测的情况,自行监测缺失率为25%,被申请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明晰,证据收集也确凿充分,程序的履行、法律依据的援引也都没有问题。对于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被申请人已经是依法定幅度(2万元至20万元)罚款,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亦无明显不当。

但综合该案各种情况发现,申请人虽然存在未及时对其生产锅炉进行检测的情况,但调查中已自行改正错误,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的影响。并且,事后经监管部门检测,其锅炉废气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此外,申请人积极整改,制定有效措施持续开展了自行监测,且其利润微薄、生产经营困难,现状已是勉力支撑。

基于上述情况,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并减少企业诉累,复议机关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解机制的功能作用,主动搭建当事双方的沟通平台。经先后两次组织面对面沟通,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深入沟通,就行政争议进行了充分协商。

最终,某区生态环境局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减轻处罚,将罚款金额由2万元调整为5000元。某公司对违法行为表示承认,对该处罚结果也表示认可,当场接收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主动缴纳了罚款。随后,该公司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属于各行政执法领域均应遵守、执行的基本法,其对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质的规定,在各行政实体法中没有规定时,亦可以依据该条款予以从轻(以法定幅度内取较低值)或减轻(在法定幅度以下取值)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实体法和处罚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机械适法造成“小过重罚”“重过轻罚”。

就行政复议工作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机制的功能作用,将调解作为总则中的一项原则性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复议和解后撤回申请结案等结案方式,体现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修法理念。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为申请人、行政机关搭建沟通平台,经双方深入沟通,被申请人认为可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结案,起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作者: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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