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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违法分包被判承担工伤责任

滚动播报 04.23 03:05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一起历时近5年,历经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及多轮诉讼的工伤赔偿纠纷,近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该公司须向受伤工人段某支付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计近30万元。

2021年,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某公司的一个电力抢修基地厂房项目,并将部分劳务内容分包给了甲公司。2021年9月,甲公司项目负责人杜某以个人名义,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喻某签订协议,将项目中的室内抹灰劳务分包。同年10月15日,工人段某经喻某招用,来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抹灰工作,6天后,段某在工作中受伤就医,花费医疗费38605.76元。

2023年1月,乌鲁木齐市人社局认定段某为工伤。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先后经一审、二审、再审,其诉求均被驳回。2023年3月,段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2025年3月,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其大部分请求。甲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约292676.51元。甲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并非实际用工单位,称段某系由包工头喻某个人雇佣,其公司仅“出借资质”,并未参与实际施工管理,与段某不存在任何人身或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一旦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该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喻某,段某受喻某雇佣并在项目工作中受伤,且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用工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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