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广西玉米种子繁殖出售,四川一公司被判赔50万元
南国今报
广西的优质玉米种子未经授权,被四川一家公司繁殖出售,该公司被判赔50万元;一家食品公司网上出售假芋头种子,获利700多元,被罚款1万元……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发布广西种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1
把“多优26”繁殖成“天贵99”,被判赔偿50万元
华某公司、高某星是“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共同品种权人。四川益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多优26”繁殖成“天贵99”玉米种子。华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川益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川益某公司构成侵权,并根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生产经营备案查询系统所显示该公司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数量等信息,判决四川益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某公司50万元。
四川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获评农业农村部“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
网上销售品牌百香果苗,商家构成侵权
百某公司是“金都百香3号”(百香果品种)西番莲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人。钦州灵山县某果苗场、周某,在抖音及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名称为“金都3号百香果苗”及“金都3号”的果苗。
百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灵山县某果苗场、周某未经其授权许可,生产、销售上述果苗,侵害“金都百香3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两名被告认为,不能证明他们销售的果苗就是“金都百香3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销售苗种的名称与涉案品种名称相同,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者不是同一品种的情况下,法院可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认定构成侵权。
案例3
违规引种不适宜在广西种植稻谷,引种出售者赔钱
“绿稻Q7”是湖北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2020年,绿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作为桂南稻作区晚稻引种种植,但广西不属于该品种审定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
绿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皓某公司名义,委托苏某桂销售已经包装好的涉案种子,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审定编号与绿某公司引种备案登记不一致,种子包装袋上也未标注适宜广西种植的区域和季节。
苏某桂将涉案种子销售给崇左市宁明县农户,因水稻不正常抽穗造成经济损失,农户向苏某桂要求赔偿,苏某桂赔偿农户相应损失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绿某公司等赔偿其代偿的农户损失等费用。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种子包装袋应当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及终端销售地应在适宜区域内等规定,皓某公司、绿某公司作为涉案种子的引种者及出售者,应对其不当引种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苏某桂。
案例4
网上出售假芋头种子,商家被罚1万元
2025年4月15日,贵港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方在抖音商城店铺“广丫头荔浦芋头种植合作社”购买的芋头种苗无标签,商家涉嫌销售假种子。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平南某好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的芋头种苗仅附带《芋头种植说明书》,未按规定粘贴种子标签,属于假种子,违法所得700.27元。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商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27元,并罚款1万元。